《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拥有开采权和对所开采获得的矿产品的所有权。我国的矿业资源属于国家,其他人要想获得采矿的权利,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出让金。我国矿业权实行“二分法”,矿业权分为采矿权和探矿权,是矿业权制度的产物。
采矿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权利。按照我国的《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国家拥有所有权,采矿权是依附在国家矿业资源所有权之下的他物权。
通常而言采矿权应具如下特点:明晰有界的产权、为权利知识混合型的无形资产、具有收益性的经营权、可比性差等。采矿权不同于开采权,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而开采权属于一种行为,来源于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