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激励获得的“干股”,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事件】
王勇(化名)为教育行业市场开发高端人才,在教育行业大名鼎鼎。旺盛教育有限公司(化名)为了引进王勇,并保证王勇有足够的动力和责任心为公司开拓教育市场给予王勇旺盛公司3%的公司股权,王勇无需对上述股权支付任何现金对价。上述3%的股权一次性转让给王勇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确认王勇的股东身份。王勇享有按照股权比例获得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及表决权,同时王勇应保证在旺盛公司至少工作三年,王勇每工作一年可获得其中1%股权的行权权利(即转让股权的权利)。
王勇在旺盛公司工作的第二年因为突发疾病不幸身亡,王勇的家人向旺盛公司提出继承王勇股权的要求,旺盛公司告知王勇家属:“王勇所享有的股权是因奖励的原因取得的干股不能继承,这种股权的取得是基于奖励的原因,本质上是公司对员工的奖励措施,股权只是奖励的表现形式,通过增加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最终目的也只是作为利润分配的计算依据,没有给予干股股东享有股权的意思。因此王勇享有的仅是一种分配利益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取得股权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因而不是股权,因此不能继承。王勇家属咨询律师上述股权可否继承?
【分析】
公司以奖励的方式给予了王勇公司股权,既是对王勇过去工作的肯定,也是期望享有干股的王勇将来工作更努力,其中包含的目的也主要是增加作为干股股东的王勇的主人感,激发其工作的潜力,这也是以转让方式给予股权而不要求支付对价的原因。
形式上王勇是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旺盛公司股东,实质上王勇享有3%股权的利润分配权及表决权,具备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获得的股权,理应是完全的股权,其未支付对价以及转让的原因都无法阻止王勇依法取得完全的股权。作为一个完全的股权,其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只不过如果王勇的干股股权取得时附有条件,应按约定履行。
本案中,如旺盛公司存在利润,王勇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已经确定的可获得的公司利润,且王勇在旺盛公司已经工作一年以上,根据激励协议的约定,其继承人至少可继承旺盛公司1%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