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及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在市场监管方面有何不同?
不论是香港或海外注册的公司,如拟在香港作主要上市,都必须遵守《上市规则》、证监会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以及其它适用的条例。《上市规则》适用于海外发行人,一如适用于香港发行人,惟海外发行人须受《上市规则》所载列或提及的附加规定、修订条文或例外情况所限制。
有关公司收购、合并、私有化及股份购回事宜是由哪家机构负责监管?
公司收购、合并、私有化与股份购回的交易,是受《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和《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所管辖。该两项守则均由证监会执行。有关公司收购、合并与股份购回的监管详情请浏览证监会网站。
香港交易所可以阻止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提出或进行一些被认为是“不利”小股东的交易吗?
上市公司的交易条款是董事会及股东的商业决定。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无法比上市公司董事、管理层或股东更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资金需要,香港交易所干预上市公司的商业决定,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错失投资及发展的机会。因此,香港交易所不能亦不应干预上市公司董事及股东所作的商业决定。不过,上市公司须遵循《上市规则》一般原则,致使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以及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本着整体股东的利益行事(当公众人士只属上市发行人少数的股东时尤须如此)。上市公司董事更有义务及诚信责任确保有关交易得以公平和合理条款进行,并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市规则》已载有条文确保股东有适当机会参与议决上市公司管理层提出的重大决定,亦有条文要求在某项交易中或有潜在利益冲突的股东均须就是否通过该项交易的决议上放弃表决权。
投资者如对经纪等中介人的行为操守有所怀疑应如何处理?
于证券及期货公司开户的投资者,如对经纪等中介人的行为操守有怀疑,应向证监会报告。证监会的电话为(852) 2840 9222,电邮:enquiry@sfc.hk。若投资者是透过银行买卖股票,他们则可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反映有关意见。金管局的电话为(852) 2878 8196,电邮:hkma@hkma.gov.hk。
投资者如因经纪等中介人“失责”而蒙受金钱损失,可得到什么保障?
投资者可向“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该赔偿基金是由证监会全资附属公司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管理,当一旦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因为违责事项而导致任何国籍的投资者蒙受金钱损失,而这些违责事项是涉及香港交易所买卖的产品的话,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会从赔偿基金中支付予投资者获准申索的赔偿。赔偿金额是以每名投资者计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赔偿上限是150,000元,期货合约的赔偿上限是150,000元。详情可到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