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对申请上市的公司有何基本要求?
下列为股本证券在主板上市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1、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必须被交易所认为适宜上市。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公司 (投资公司除外) 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宜上市,除非该公司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2、申请上市的公司(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中其中一项测试。
1。盈利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少于2,000万元;再之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000万元;或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其上市市值至少为20亿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之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元;
3。市值/收益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获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元。
*注: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和行业中拥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3、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
4、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1。任何时候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超逾100亿元,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中一个较低的百分比,条件是公司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
2。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于上市时最少有股东300名。
3。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5、新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
6、申请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订下的资格,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7、新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保荐人,该保荐人须自以A1表格呈交排期申请表格之日起直至上市之日为止的期间内任何时候均独立于新申请人。
以上只概述交易所对上市申请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对于基建工程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公司及在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申请上市,交易所另有特别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栏目下“上市规则与指引”内的《上市规则 - 主板 》。
创业板基本上市要求概述如下:
1.新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经调整后的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但未调整营运资金变动及已付税项)合计须达2,000万元。
2.市值至少达1亿元。
3.公众持股量至少达25%(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公众持股市值至少为3,000万元。
4.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5.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
6.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8.新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保荐人,该保荐人须自以5A表格呈交上市申请之日为止的期间内任何时候均独立于新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