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杨曙光,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高层主管;28岁的妻子在外企任职。夫妻两人的年收入有40万元。他们有一个12岁的儿子,目前,家里拥有30万元的银行存款、市值20万元的股票,以及一套10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住房。这套房还有15万元的房贷未还,每月的家庭开销加上还贷支出大约为1万元。此外,每月孝敬双方父母的钱约为4000元;孩子教育费用每年约为2万元。
杨曙光考虑到自己跟妻子的年龄越来越大,而孩子与老人所需要花费的支出也不断上升,于是,他想购买一份理财类的保险,一方面给自已和家人一些保障,另一方面还能够实现财富增值。他经过几个月的认真分析与挑选,选择了某家保险公司的“财富通B款”投资连结险。
这款保险产品是在传统寿险产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拥有传统寿险的身故和残废两大保障,并融合了独立的全新的个人投资账户功能,是目前市场中独具特色的一个保险加投资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稳健、可观收益的基础上,此款保险产品还具有风险保障功能,是其他保险理财产品所不具备的。这对于追求稳健收益的杨曙光来说,无疑可以实现自已平衡收益和抵御风险的理想。
杨曙光选择的保险产品,保额为10万元,缴费期限为10年,年缴保费为2万元。其中,包括有5000元的基本保险费,与此同时,他还一次性追加保费20万,按照合同约定,他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会进入个人投资账户。这期间,还有一些费用如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等,也将定期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扣除后的个人账户余额才用于投资。
6年以后,42岁的杨曙光发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竟然拥有337920元的资金。此时,已经年满18岁的儿子刚好高中毕业,他按照原定计划,从这笔资金中取出10万元,送儿子出国留学;他还依次每年从中取出10万元寄给儿子,四年以后,当儿子学成归来时,他已经从中取出了40万元,但这并不影响剩下的资金继续升值。
当杨曙光48岁时,由于身体不适选择了提前退休,闲来无事的他,查看了一下自己的保险账户,里面竟然还有128012元,兴奋之余的他,开始推算起自己的保险收益来:当他58岁时,保险里的个人账户额度为205624元;当他68岁时,保险里的个人账户额度为329772元。
杨曙光欣喜地发现,自己当初30万元的投资,竟然能换来二十几年后的30多万元收益,除此之外,还不算他不幸身故或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和当时保额之和的身故保险金。这样,这笔钱再加上自己的其他投资,已经完全足够他今后养老的费用了。
[案例评析]
每一份理财类保险的收益与保障功能都不一样,一旦选错了保险的类型,可能不仅无法起到保障的作用,甚至还会使得自己的资金亏损,因此,理财险比其他理财工具更需要准备与分析,因为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收益与保障功能,并且不同公司的同一款产品之间,也会产生巨大的收益差距,唯有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那一种,才能实现资金保障与收益的双丰收!
[知识链接]
掌握一些必不可少的保险知识,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更高效顺利的保险投资。这里,为大家介绍投资保险应重视的知识。
保险要素
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有这几种内容:第一,投保的性质,即是人身还是财产;第二,投保的费用,即所需要交的保费;第三,投保的保额,即一旦出现符合保单中的条件的风险时,保险机构所应提供的金额;第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五,保险的费率,即保费占保额的比率;第六,免责事项,即在某些情况出现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原则
保险的四大原则,通常是指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下面便是对每一原则的具体解释。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双方必须互相告知关于保险以及被保标的一切信息,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不允许有欺骗、隐瞒的行为。
保险利益原则:也叫“可保利益原则”,是指要想让保险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近因原则:是指意外和危险事故的发生,对于损失结果的形成,必须具有直接决定性的因果关系,而且,近因还应该在可保范围之内,唯有如此,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准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却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简单来说,即投保人不能通过获得赔偿而发财。保险公司只会赔偿投保者的损失,其他的损失概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