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理财:股票投机的时代背景
德•拉•维加出版其作品的时候,股票交易和投机存在的时间还不到一百年。
没错,商品投机事实上具有比它们更加长久的历史.早在16世纪中期,阿姆斯特丹的人们就已经开始了谷物投机。稍晚一些,阿姆斯特丹人又开始了绯鱼、香料、鲸油甚至郁金香的投机。而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则成为此类交易的发生地。
交易所刚创办之时.只是一座露天交易的市场,地址在沃姆街。后来,直到1611年,阿姆斯特丹的商人们才将交易所的整个建筑真正修建起来。
1602年,六家从事东印度贸易的地区性团体整合成一家综合性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于是,最新的股票交易与投机出现了。依据官方的宣告,联邦省市的居民,均有机会成为东印度公司的股东。
直到1606年,“股份”一词,才被人们使用。任何一位拥有股份的人,都可以在支付一笔手续费后,将自己持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削也人。阿姆斯特丹的股份交易变得十分活跃。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份交易场面火爆,以至于其原始股认购完仅数天后,价格就迅速上涨到票面价值14%到15%的水平。并且,此种上升的趋势始终在延续。到了1607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份价格已经比原始股提升了一倍。
可是,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其股票价格开始下跌,这一现象的始作俑者是以伊萨克•李•梅尔为首的一群投机者。他们暗中操控着股份价格,使之发生这种波动。
实际上,梅尔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竞争对手——法国东印度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早期股票市场的“操纵者”会抛售数量可观的股份,借助“卖空”和散布对荷兰公司不利的谣言,对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份的价格进行打压。
所以,1610年2月27B,第一条禁止股票投机和操纵类活动的法令被颁布,内容是禁止对股票进行“买空卖空”的操作,换句话说,也就是禁止对卖方并不拥有的股份进行交易。该法令还承认了股份的真正拥有者在未来交割如今出售的股份的权利。
1621年,法国和西班牙爆发战争后,政府又颁布了第二条法令,同样禁止“空头交易”,也包括买空、卖空的行为。然而,读者会发现,这种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自始至终就不曾被根除。
看起来,交易量的大小,是受着价格的变动幅度和操纵市场的手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就像刚才提到的那样,就在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后的第一年,人们就看到了太多的股份投机事件。
接下来,1621年,荷兰西印度公司成立。这一年,也同样成了投机交易格外活跃的时期。
那时候,人们开始交易西印度公司的股票,而在那之后的1621-1648年间,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以及三十年战争所引起的人世变迁,导致商业活动始终处于格外活跃的状态。接下来,便是长达一二十年的相对平静期。然而,一场股票投机将1672年的危机带到了人们面前。
1677年,在相隔差不多四十年之后,一条新的法律实施了一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东印度公司股东的利益。
在17世纪80年代期间,股票交易呈现了大量增加的态势,并且,首次有人对于股票交易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异常活跃的讨论。1687年,来自阿姆斯特丹的律师尼古拉斯•穆伊斯•范•霍利认为,将空头交易的罪恶揭露出来势在必行。于是,他决定出版一本小册子。
在这本小册子里.他指出,一些股票交易市场上的职业自营商,急于使用各种伎俩得到政府及公司的机密、从而利用这些所谓的“内部消息”,从普通的投资者身上获利。为了减少投机,尼古拉斯建议.除了对所有的股票买卖进行登记外,还要对所有的交易加以征税。
1688年1月13日,阿姆斯特丹地方行政官颁布了一项法令,正式对股票交易征税。
就在17世紀80年代这样的环境下,德•拉•维加的《困惑之惑》面世了。有证据表明,作者曾亲历股票交易,因此,对交易行为有着相当深切的体会。
他曾经用一种夸张的方式明确地说,借助于股份投机,他曾经获得了五倍以上的利益;而同样也是借助于股票投机.他又曾同样输掉了同样多的钱!若人们能深入洞察本书的独特性,那么,将会看到一个真实的股票市场。
德•拉•维加一方面将交易所投机的历史清楚地告诉给读者,另一方面,让他们了解了那时的股票市场中采用的诸多投机方式。在书中,他还十分惊人地让我们发现,我们今天正在运用的绝大多数惯例,实际上,17世纪的人们已经在使用了,而且其术语能和如今的始终保持一致。
不过.我们还是发现.像差价、延长、流动化、限价、经纪这样的表述方法,在那时已经被使用。如今,世界各地的人们已经学到了荷兰人用来从事贸易和金融交易的表达方式。
有的投机者选择股市上涨时进行投机,有的投机者选择股市下跌时进行投机。不同种类的投机者,均拥有众多的跟风者。
“诉诸弗雷德里克”,是《困惑之惑》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用语。不过,如今这个词已经消失不见。但在当时,这个短语曾在短时间内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它借指之前提到过的、1621年以来出台的众多法令中反复出现的一个条款(这些法令,均为弗雷德里克•亨利在任的时候颁布的,因此得名)。,
依据此术语,一份“空头”合约的购买者(或许也会是其他人)可以不遵守合同的条款。换言之,他可以对此份协议拒不承认,而其行动也会得到法庭的支持——法庭的目的相当明确,就是要让投机的危险性不断增大。
就某种意义而言,可以将“诉诸弗雷德里克”条款看作一种方法,对1610年法令中直接禁止“卖空”的禁令予以加强。
有时候,德•拉•维加的叙述时断时续.或许是因为他的疏忽(小说作者经常会犯这样的毛病),也或许是他本人的思想也处于“困惑”的阶段。
有时候,他表现得相当夸张,这也许是为了増强文章的表达效果,就如同戏剧作家会运用的那些方法一样。
若想理解《困惑之惑》中和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的操纵相关的数据资料,务必要了解以下的内容:
1.书中涉及的证券,主要是指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这是一家组建于1602年的企业,并且,曾达到过非常繁荣、兴旺的程度。
相比之下,荷兰西印度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就差得很多了。就成立时间相比,西印度公司成立于1621年,要比老对手——东印度晚得多,并且,就成功的程度而言,也远不如东印度公司。
政府债券在书中仅提到过一两次。不过可以看出来,国债买卖是很正常而规律的事情。
当然,东印度公司也发行过外部债券,不过德•拉•维加却不曾予以特别提及。
实际上,西印度公司的股份仅在“发行当时”的基础上被买入和卖出。1621年,荷兰议会颁布了一项法令。法令中断言:“我们依据充足的证据获悉,有些人甚至已经在出售马上就要获得发行的西印度公司的股份,这些股份需要付款、登记、过户,为的是可以于公司成立之后,将这些股份以最快的速度加以交割。因为这种类型的投机,我们的权威、决定,以及善良而美好的意图,均变得无效。”
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名义价值是500佛来芒镑,合3000荷兰盾。1688年,其报价已经是其名义价值的580%To与之相对应,在那个时候,1股股票的市场价值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7万荷兰盾。也许,这种高昂的单位价格,与股票买卖的投机工具的发展不同,但又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因为,前者很快被后者所取代。
2.公司成立的时候,由荷兰的几个城市里的商人持有其股票。由这几个城市的商人股东形成的、不同的地区分会轮流参与公司的管理。就在总股份数额中所占的比例而言,阿姆斯特丹分会拥有的股份数是最大的。不过,由于其他地方的人们拥有的股份时不时地转手,其换手时的成交价格也和阿姆斯特丹的价格有着很大的差异,可以说,其中的价格之差大到让人震惊。
不过,德•拉•维加讨论的重点,差不多完全局限于阿姆斯特丹一地的特定情况之中。
3.阿姆斯特丹市场的基本要素如下:富有的投资者;以城市商人为主的偶然的投机者;永久性的投机者,他们或者投机于真实的股票,或者投机于单位较低的替代品;阿姆斯特丹银行;用股票作为担保品贷出资金的人(就个人角度而言,他们可以被视为“富有的投资者”);不得类型的经纪人;rescounten——其作用在于结算真实股份交易的“差额”,直到1688年前没多久,还有一个相应的职位,专门从事虚拟股票交易的“差额”调整工作。
4.在阿姆斯特丹的市场上,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交易:
(1)现场支付现金的真实股票的买卖。
(2)有相当一些买卖,支付价款的资金来自于借贷者,这样的交易占到总价值的五分之四。
(3) 在有的交易中,结算的具体日期被约定为未来的某个日期。换言之,结算期限远超正常的月度结算日期,很明显,这些“期货”合约一方面用于投机,一方面用于保值,不但方便了投机者.也便于替放贷者以证券为担保放贷。徳•拉•维加暗示说,后一种人一般会借助于“期货”合约这样的手段来套期保值。
早在1610年,抵押就已经(在那一年的公告中)被提到过。针对长期合约的卖方而言,在未到期之前的那段时间,可以抵押证券。自然,双方还可以做出其他安排,交易者们运用此方法的频率很高。
借助于合意安排,“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得以延后.前提是合约双方明确表明了同意将其延长的冃的。这种行为就是“延期”。
事实上,在上述“期货”买卖中,空头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虽然此类交易被荷兰以及阿姆斯特丹的法律所禁止。
(4)还有期权合约。此种合约至少包括两种,即"买入期权合约”和“卖出期权合约”。这些交易方式从那之后.就始终存在着,一直到现在。
其方式如下:处于“买入期权合约”下,一方同意,在特定时间内,若合约的对方要求买入,他就会按照合约规定的价格转售规定数量的股票;相应的,在“卖出期权合约”下,一方在特定时间依照合约规定的价格和数量,同意接受对方卖出的股票(这些很明显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期货合约)。
在一两处文字中,德•拉•维加暗示道,和如今的“鞍式”期权合约相似的交易种类已经存在。所谓的“鞍式”期权,就是合约的一方认可在特定时间按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特定数量的股票的方式。
在任何“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协议中,拥有特权的购买者都一定要支付一笔“期权费”。其数额的大小取决于诸多条件,如合约有效期的长短;合约出售者对合约所针对的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作怎样的判断,也就是上涨的可能性和下跌的可能性哪个大,哪个小,等等;彳艮明显,在同一时间里,正在协商议价的同类合约数量的多少,受着期权费高低的影响;还有其他一些不太重要的因素的影响。
有时候,真正的投资者也会利用期权合约来进行套期保值,不过,期权合约使用更多则是用于纯粹投机。一份“买入期权“合约(“买入期权”又称“看涨期权”)的购买者(就像如今的“期货”合约)这么做的原因,并非为了在特定时间以既定价格真实地买入股票,而只是对期权合约中规定的价格、合约中规定的到期日时市场价格间的差价更感兴趣。
他们的主要冃的,就是希望股票的市场价格能够上涨,且涨幅超过合约中规定的“执行价格”,从而可以在到期日用规定的较低价格买入股票,然后,将之在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抛售,从而获得二者的差价;或者直接在到期日之前,将一份卖出期权买入,轧平头寸,并且清算差价。
同样.对那些将期权合约用于保值的目的,而非真的对接受或者出售股票感兴趣的人而言,也是同样的目的。
(5)除此以外,虚拟股份的买入与卖出,也是其中的一种(此类交易出现的时间不长,发源于1688年。事实上,当德•拉•维加写作本书时,荷兰所遭受的萧条让人们抛弃了它)。只是,依据德•拉•维加的说法,我们很难判断,此种交易所达到的总金额。对此段时期进行研究的学者们断言,此种股份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的存在。
可是,德•拉•维加却相当肯定地提到了那些“买入大量股份并将虚拟股份卖出”的交易商,并且,还提到了那些由于“大量抛售股票”“买入虚拟股份”的交易商们。在此,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作为“买入”和“卖出”,这两个德•拉•维加使用的词语,实际上是一种简略的说法,其真实意思是,拥有一个多头头寸或者一个空头头寸。
不管怎样,我们自最出色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在此类交易中,“股票”的名义价值,仅为真实的东印度公司股份票面价值的十分之一。当然,真实交割的虚拟证券是没人想看到的,每月清算一次损益,才是整个交易的关键所在。
实际上,包含交易内容的诸多文件和单据,才是交易双方执行的内容。在协议确定的清算日,猜错了股价走向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预期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价。事实上,整个交易就是对股票市场未来走势的一种赌博——虚拟股份的价格走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和真实股份的价值有着密切的联系。
德•拉•维加将人们为了清算的目的.怎样在指定日期确定虚拟股票的价值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描绘。当确定并公布虚拟股票的价格时,交易所里的人们处于怎样兴奋且困惑的状态中。
很明显,交易所的一位官员以一根举起的棍子作为信号,为的是告诉人们,特定期间内的任何交易都会终结。有的人满心希望木棍晚些时候再举,有的人则希望它越快竖起来越好。这正反两种心态,充分反映了投机者不同的愿望。
德•拉•维加还指出,那些街角的投机者,既买不起,也卖不起虚拟股份,因此,他们进行着低价股票买空卖空的虚拟交易。就此点而言,德•拉•维加也许一点儿也没有夸张C
5.有一点尤其值得注意——众多投机活动的性质与特点,都和现在绝大多数美国人所熟知的投机很不同。至少,就精神方面,二者的区别相当大。在美国,因为每天都要清算盈亏损益,所以,交易者在考虑冋题时,会从自己真正购买和出售的角度出发。纵然有的交易可以用借来的股票,不过,交易者还是承受着较大的压力。
实际上,在17世纪的阿姆斯特丹,甚至在数百年后的欧洲各地,投机者考虑的.仅是自己预期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一个是交易者同意支付的价格,同意在此价位上出售或交割股票,或在此价位同意买入股票;而另一个价格则是在规定的时间点上的当前市价,而两者的差额就是投机者最感兴趣的。
这种思维模式的形成,因为按月清算的体制得到了充分的刺激,一个人可以采取诸多对策,可以变动头寸,并且,一些交易还可以平衡或者轧平其他交易,并与之对冲。
这种“清偿”方式的可能性,正是德•拉•维加曾提到的经纪人产生的根源。虽然,依据报道所言,经纪人的历史可以向上追溯到17世纪,不过,德•拉•维加的描述却暗示我们,这种情况发生不久。
在书中,德•拉•维加还提到了监控、记录与虚拟股份有关的合约,这是由“总出纳”主持的同一类型的操作。
6.就像我们早已提到的,债务的清算是每月一次。真实的股票清算日是每月的20H,而实际的支付日则是25日。虚拟股份的清算日是在每个月的1号,虽然徳•拉•维加在某处提到,当时虚拟股份的清算是每月两次,就是每月的月初和月中。
7.很明显,为了让支付更有效率,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余额也被利用上了。在谈到股票时,人们说的是“可以在银行支付”;而期权合约的期权费就是“在银行立即转账”。
徳•拉•维加所说的“定期账户”,由客户的所属银行予以保留。这种账户的性质,看起来是将每月清算的程序、时间方面的协定以及政府为消除卖空所做的努力等联系在一起,并保存下来的准官方性质的记录。
看来,卖方仅需向阿姆斯特丹银行提交一份有效的通知,就足以证明自己并非卖空,而银行将会保留这份证明,直到支付真正发生时为止。由此可见,当股票购买者用一部分借款购买股票时,阿姆斯特丹银行也会设立一个类似的“定期账户”。
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并不能直接转手交换,它并非可议付、可转让的票据°只在买者和卖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出现在东印度公司的办公室里,由公司和秘书将相应的数据记入公司账簿后,股票的销售或者过户才能算生效。
8.买入和卖出通常(却不一定)都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经纪人又分为多种类型。一种划分方法就是宣誓经纪人和自由经纪人。宣誓经纪人是政府颁发执照,并予以认可的经纪人,其人数受到限制,并且,他们无法获准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而自由经纪人的数量有很多,虽然他们不如宣誓经纪人那样受到政府的严格检査,不过,实际上,他们获得了德•拉•维加给予的相当高的评价。
另一种划分方法是包括多头经纪人和空头经纪人。德•拉•维加并未说明宣誓经纪人和自由经纪人之间是不是也形成了这样的同盟,而且,也不清楚这种同盟为何会形成。关于他多次揭示的空头与多头之间激烈的争夺这一背景,依照徳•拉•维加的暗示,或许与之有关。不过,自由经纪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或许也是形成空头与多头之间的联系的原因。
有时候,投机者或许意识到,经纪人才是自己真正的同盟。不过,当看到作者所写的经纪人改弦易辙的事例,我们也清楚了:他们之间的联盟并非十分牢固、可靠的。
9.股票的交易场所不固定,可以发生在阿姆斯特丹的诸多地方。一般的情况下,交易若是在上午,地点是在老水坝的一块特定的露天区域;交易若是下午,地点就是交易所的大楼里。不过.作者所举的其他一些例子也说明,有时候.交易地点也可能在其他地方,像咖啡屋、私人宅邸,有的甚至在床上!
10.实际上,若想对证券交易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困难重重,这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
(1)若一个人在交易时,未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那么,他会被宣布破产。不过,这里指的是真实的商品交易、土地交易等。
(2)为了防止股票经纪人(自由经纪人以及宣誓经纪人)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立法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看起来,法律拥有足够的强制性,从而让宣誓经纪人遵守法律,而自由经纪人有时却建立起名义上和自己无关的企业,借助于这些企业从事投机活动。另一方面,德•拉•维加在书中多次暗示我们,众多经纪人事实上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事投机活动。
(3)就像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表面上看,立法者为了消除卖空现象做了很大努力。早在1610年,当荷兰开展股票交易的第一天,荷兰议会就颁布了一项禁止任何卖空协议的法令。并且,这条法令曾被无数次地修订、颁布。
从1620年开始,允许投机者拒绝承认、履行某些类型的合约的法令被颁布以来,多部与此相关的法令也相继出台。
可是,想要执行法律,让它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依靠市场本身的努力。看起来,没有一位官员认为,自己有义务去干预这件事。德•拉•维加也没有举出哪一个官方的例子。
总之,这些法令的目的似乎是为了防止或消除人为打压股价的行为。换句时尚的话来说,那就是“操纵市场”。
当德•拉•维加潜心写作之时.股市正在经历危机,而在接下来的那一年里,危机又一次袭来。投机者一度为之士气消沉.直到《困惑之惑》这本书被人遗忘。
直到20世纪时,历史学者才又将本书发掘出来。随即本书就享誉世界。
不过,本书最大的价值,还在于致力于学习经济学和商业史的人身上,这其中就包括那些将1939年的荷兰语译本翻译成英文的人。可以说,世界上不存在任何一本书,能像《困惑之惑》一般,对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进行如此广泛而全面地描写、分析。
在17世纪的世界上,也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地方如同阿姆斯特丹一样,有着如此高度成熟的一个行业。并且,这部作品的重要性并不曾因时代变迁而削弱。悉心阅读德•拉•维加的作品,你可以了解到,股票交易是怎样在极短的时间内变得复杂、深奥起来的。
实际上,人们还可以了解到,荷兰人是怎样借助于犹太人,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就制定出了成熟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策略。
而直到如今.这些程序和战略还被操作者、管理者运用着,并且,几乎可以说是原样照搬,未做任何改进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