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
一、风险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原理
(一)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在经济活动参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其中一方为委托人,另一方为代理人。通过双方签订的契约(或者口头约定),由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决策以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在风险投资基金中,投资人作为委托人,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形成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投资人承担出资义务,获得收益权利,将资本提交给管理公司管理。管理公司承担管理义务,享有提取管理费和利润提成的权利。
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代理人的行为目标为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总会与委托人目标产生差异,因此,出现代理冲突。代理冲突产生代理成本,降低交易创造的价值,影响双方收益。在完美市场中,代理成本由代理方承担,也就是由内部人或者管理者承担。代理人会在产生的代理成本,以及由于所实施行为所产生效用之间进行权衡。当市场不完美时,代理成本将由委托方和代理方共同承担。由于代理冲突导致资产价值损失,与理想状态相比较,委托方和代理方都会遭受损失。因此,理解并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委托方和代理方均有好处。
(二)利益冲突根源
1.权利义务差异
投资人和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仅受到合伙协议的制约,也受到相关法律制约。合伙协议中规定了投资人的出资义务、出资额和时间,规定了投资人参与基金管理的方式、管理公司获取收益形式等;《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明确说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不能以劳务入股等。按照法律和协议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明显存在内部人和外部人关系,管理公司作为内部人,投资人作为外部人,两者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明显区别。
2.收益来源差异
投资人的收益仅仅来源于投资绩效,与投资绩效之间表现为完全正相关关系。管理公司收益仅仅部分与基金投资绩效正相关。以π表示投资利润,Inv表示投资资本,Ex表示退出收入,α表示管理公司利润提成比例,rh表示优先收益率,投资人的收益Slp可以表示为:
Slp=Ex,r<rh或Inv+(Ex-Inv)(1-α),r≥rh
以Mg表示管理费,管理公司的收益Sgp,可以表示为:
Sgp=Mg,r<rh或Mg+(Ex-Inv)α,r≥rh
两类参与人的收益如图3-1所示。
图3-1合伙人收益关系图
当r≥rh,投资人和管理公司的收益方向一致,均为基金业绩的增函数;当r<rh,投资人收益仍然为基金业绩的增函数,但管理公司收益与基金业绩无关。管理公司的收益类似于期权组合收益,当提高投资标的风险时,管理公司期望收益提高,而提高风险,投资人的期望收益下降。
方便起见,以1年期基金为例,年初投入100万元,年末退出。管理费率2%,利润提成20%,优先收益率8%,实现收益率基于投资资本计算,管理费基于认缴资本计算。基金可以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也可以选择低风险项目。不论哪类项目,投资资本额均为98万元,都有两种结果,即成功和失败,不同风险项目投资结果如表3-3所示。
表3-3不同风险项目投资结果
表3-3中,在高风险项目条件下,投资人的期望收益计算过程为:第一,计算成功条件下收益,为98+98x0.8=176.4万元。第二,计算失败条件下收益,为0。第三,计算期望收益,为176.4x0.5+0x0.5=88.2万元。管理人的期望收益为:98x0.2x0.5+0x0.5=11.8万元。表3-3中的计算结果表明,投资人期望收益和管理公司收益,在选择高风险和低风险项目时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