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持续不断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就是说,发布公司信息的责任在于上市公司,交易所不代上市公司发布有关公司的资料,也不在消息或事态未明朗前作出评论。但交易所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持市场秩序,在发行人未能遵守《证券上市规则》或《上市协议》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公众所持有发行入的股份数目不足;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上市地位;发行人及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等四种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停牌或除牌行动以敦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公告(年报和中报)与不定期公告两种。
一、年报的披露
(一)年报公告时间
发行人须在股东周年大会前6个月完成年报的编制工作;发行人须将年报和核数师报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21天前),及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送交每名发起股东和证券持有人。如果发行人没有如期刊登年报,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的交易;或者取消证券的上市地位。发行人如果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重大权益,则可申请将6个月的期限延长。
(二)编报要求与公告内容
1.编报耍求。如果发起人已在或者将在香港交易所作主要上市,年报必须符合香港的会计准则;或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会计准则。也可以附加一部分,列明遵守中国会计规则编制的财务资料。但该部分需要说明与香港或者国际会计准则有重大差异而产生的财务影响。并且,年报须由形象好的、独立的执业会计师审计。
2.公告内容。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内容的最低要求包括(1)主营业务概况;(2)除银行外,须进行综合业务的地域分析;(3)发行人及附属公司在财务年度所发行或授权的任何可转换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详情;(4)股份回购详情;(5)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所占权益;(6)财务状况及影响因素;(7)其他如董事连任、薪酬、个人资料、主要客户情况等。
二、中期公告
(一)中报公告时间。除有关财政年度为期6个月或以下的相关公司外,发起人须在6个月结束时起3个月内就每个财政年度前6个月编制中报。
(二)公告内容。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中报披露内容的最低要求包括(1)有关财务状况的数据及报表,业务发展状况;(2)重大事件详情。如董事、监事、行政总裁以及其18岁以下子女所占权益、股份回购、出售详情、投资者评估公司过去及未来发展状况的相关资料。
三、不定期公告
任何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异常变动的事件均需要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和发起人股东及其他证券持有人通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任何与公司业务有关而没有被广大社会投资者所获悉的资料,包括公众评估公司所必须的资料、可以预期会重大影响证券交易和价格的资料等。
(2)发行人证券同时在其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在通知其他交易所的同时,也必须通知香港交易所;在其他交易所公布的资料,必须同时在香港市场公布。
(3)交易、收购、股份回购事项。发行人须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收购及变卖资产以及其他交易的详情。
(4)可转换债券条款的更改、暂停过户、股东周年会、授权发行证券。
(5)上市公司董事及主要股东变动。根据《证券(披露权益)条例》,每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均须将其持有该公司或任何联营公司的权益,以及该权益的任何变动,向上市公司及交易所作出披露。另外,凡持有上市公司股本10%或以上的股东,亦必须将其拥有的权益及该等权益每1%或以上的变动,于每次变动后的五天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及通过交易所向公众投资者作出披露。若持有H股公司权益的人士,其持股量达该公司所发行h股的10%或以上,或达该公司所发行A股的10%或以上,也须符合上述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