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提成追补条款
利润提成追补条款(Catchup),指对管理公司应得而未得到的利润提成,在下一次分配时优先补偿,是对管理公司进行补偿的一种机制。该条款也称为瀑布条款(Waterfall),即水流总是自动平衡不同地点的水位,从高水位流向低水位。
在钩回条款的例子中,假设基金进行了第三笔投资,投入时间为第5年,退出时间为第10年,投入资本5000万元,退出收入50000万元。毫无疑问,基金从该项目上获得了丰收,收入投资比为10,项目实现收益率为58.49%,远超8%的优先收益率,管理公司也应该获得利润提成。当有追补条款时,管理公司不仅获得本项目利润提成,而且在投资人获得投资本金和优先收益前,基金需要补足所欠管理公司的全部项目利润提成。在上例中,即补足对前两个项目所欠的利润提成。
如果基金在存续期内共有三个投资项目,按照投入资本计算,加权平均综合实现收益率为:
2000/15000*20.11%+8000/15000*3.79%+5000/15000*58.49%=24.20%
综合实现收益率高于优先收益率,管理公司在所有收入中均应获得利润提成。但是,在第二个项目中,管理公司并未提成,而且根据钩回条款,第一个项目的提成也被追回。追补条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个项目的分配顺序为:
第一,补足投资人全部项目投资本金和优先收益。对于前两个项目,投资人已经完全获得本金,并且已经获得第一个项目利润3000万元(含管理公司退回的名义数额),第二个项目利润2000万元,第三个项目只需获得%利润,即可满足8%优先收益率要求。x满足下式:
2000/15000*20.11%+8000/15000*3.79%+5000/15000*[((5000+x)/5000)^1/5-1]=8%
解得x=3014.37万元。
在第三个项目利润中,应分配给投资人3014.37万元利润,加上5000万元本金,合计8014.37万元。另外,由于管理公司对于第一个项目的利润,少退回120万元,应该补足,即投资人应从第三个项目退出收入中获得8134.37万元。第三个项目的退出收入剩余41865.63万元。至此,投资人已经收回前三个项目的投资本金15000万元,获得8%的优先收益率。
第二,追补管理公司应该获得的提成。根据钩回条款,管理公司已退回600万元(税前)利润提成,该笔利润提成需要从第三个项目利润中按照税后数额重新提取,即提取480万元。从全部投资中,投资人已经获得了8014.37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3014.37万元)的利润。如果按照100%的追补原则,在利润分配中,投资人占80%,管理公司占20%,分配比为4:1,投资人每获得4份利润,管理公司应获得1份利润。也就是,管理公司应获得投资人获利的1/4,即2003.59万元。由于以前600万元的钩回利润提成已经缴税120万元,退还的是480万元,因此,对这笔名义600万元利润,管理公司只能获得480万元。即管理公司应该从前三个项目退出收益中获得利润提成2003.59-120=1883.59万元。至此,第三个项目的退出收入剩余39982.04万元。由于已经扣除了5000万元的投资本金,该笔收入全部为剩余利润,或者剩余投资收益。
第三,在剩余投资收益中,投资人和管理公司按照4:1的比例进行分配。投资人获得31985.63万元,管理公司获得7996.41万元。至此,投资收益全部分配结束。在整个过程中,投资资本合计15000万元,利润合计50000万元。投资人共获得利润分配40000万元,管理公司共获得10000万利润提成(税前)。
如果基金收益好,优先收益率、钩回条款、追补条款只改变分配时序,不改变分配比例。当然,考虑时间价值,改变分配时序,也会改变利益分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