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市场机制建设方略:
市场建设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此处所谓期货市场机制建设即为软件建设。“机制”一词源于希腊,是指机器构造和制动原理。本书所谓机制是它的引申含义,指事物运动皆遵循一定规律,在运动中事物的各个子系统、各要素之间具有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通过运动实现一定的功能并自行调节。期货市场机制即指期货市场各主体之间、各主体与各客体之间应有的相互支持与相互制衡的关系。期货市场软件建设包括遵循期货市场规律构建分层管理体制、法规制度、制衡措施,使期货市场步入“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轨道,确保期货交易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
各期货市场管理体制有何特点?
期货市场管理,随各国和各地区期货市场产生和发展的情况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期货市场管理体制。其中以美国和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制为典型代表。美国期货市场是通过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全国期货市场协会的自律管理和国家管理即联邦期货管理委员会管理达到监管的目的。类似的地区和国家还有欧洲、日本等。英国期货市场是以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为主,以证券期货协会管理为辅,类似的地区有中国香港。
1.美国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体系”
期货市场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始于美国,美国的期货交易所亦执世界之牛耳,各国期货管理法规多师法于美国。美国联邦政府对于期货市场的管理依据主要为“商品交易法”即“Commodity
Trading Laws".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以美国的“三级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和成熟,它包括政府管理机构、行业协调组织和期货交易所三个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除必须接受政府和行业的严格监管外,还进行自我监管,故称为三级管理。美国作为期货起源较早的国家,其三级管理模式更具现代期货市场管理体系的特征,也是我们发展中国家培育完善期货市场可供借鉴的一个典范。
对美国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政府机构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该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前身为附属于美国农业部的商品交易所管理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专门为监督美国国内期货交易活动而成立的联邦政府管理机构,独立于政府各部门之外,是美国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机构,全美境内所有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活动都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它由1名6主席和4名委员组成,每名成员需经总统提名和参议院表决通过,且其中3人不能从同一政党产生,每人任期3年。CFTC下设主席办公室、秘书长办公室、强制执行办公室、经济分析部门、交易市场部、一般咨询办公室及办事处。国会每隔4年重新对CFTC授权,目的是促进它的管理功能。
CFTC作为管理全国期货市场的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责和权力有:
(1)对期货交易所开办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布营业许可证;
(2)对交易所制定、修改的重要规则,期货合约规格及实物交割的地点和仓库进行审定;
(3)对会员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
(4)对正在进行或交易所申请上市的期货交易品种加以管理;
(5)规定投机交易合约最大量和价格最大波动幅度,有权在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操纵价格、散布不真实市场信息及非法交易;
(6)实施期货交易法令,有权对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7)有权赋予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作为自我监管组织,在法令许可下管理期货交易。
2.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体制
英国的期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所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英国期货界人士的长期努力和英国政府的开明管理,其期货交易所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大多数国家期货交易所的发展历程相似,英国期货交易所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多到少,从分散到集中直至管理逐步规范的过程。
在英国,承担期货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是证券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于1985年6月,对英国财政部负责,由董事会和常设委员会组成。董事会由常务董事和非常务董事组成,常务董事包括董事长和业务部总裁,非常务董事包括副董事长和其余董事。董事长是董事会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由财政部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职,任期4年。业务部总裁下设资本市场局、零售市场局、纪律与实施局、法制局、行政财务局、人事局、秘书局和顾问处。常设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注册、审批和证书委员会,共同投资计划注册和指定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日常专门业务的决策和执行。
1987年颁布的《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授予证券投资委员会法定权利和责任,具体包括:
(1)拥有中央注册权,直接管理公司的注册,有责任保持中央注册机构的公正性和准入机会;
(2)对于已经指定的交易所和结算所,有责任继续评审其指定资格,以保持指定投资交易所和结算所的资格;
(3)直接管理企业提出的诉讼及对依法指定的所有管理者(包括证券投资委员会)的诉讼;
(4)组织赔偿;
(5)行业业务培训、公告与咨询:
与美国期货市场的政府管理相比,英国期货市场自律管理的特点更加突出,因为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采取宽松和高效相结合的方式。虽然,所有交易所都要经主管机关认可,但主管机关只对重大问题进行管理。交易所可以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此规则须符合《金融服务法》的要求,而不必经主管机关批准。虽然主管机关对交易所拥有很大的权力,如一旦发现交易所有违规行为,可以收回对交易所的授权,但是主管机关几乎不使用这种权力,而只是建议交易所改正,或通过法律程序强迫交易所改正。交易所开发的新产品也要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由于主管机关一直参与交易所的产品开发,所以,主管机关往往很快就批准新产品的上市,比美国主管机关的审批快得多,效率高得多。
3.中国香港期货市场的管理体制
中国香港期货市场的管理,借鉴欧美期货交易所的法律规章,先立法、定规则,后开办,具有一套完整的期货交易法规制度和一个严谨的分担风险的市场结构。按《商品交易条例》规定,港英政府于1976年成立了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归属于香港财政司证监处。该监委会下设调查小组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赔偿基金委员会、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等。
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责:
(1)就有关商品期货合约事宜,向财政司提供意见;
(2)执行商品交易条例,监察期货交易所的业务;
(3)保障买卖期货合约人的合法权益;
(4)促进并鼓励会员间的适当经营;
(5)抵制市场上操纵价格的不法行为;
(6)提倡并促使交易商、投资顾问、交易商代表及顾问代表保持正直和诚实,并鼓励他们提出有见识的意见;
(7)检查商品交易条例并提出修改意见;
(8)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交易所停市,并撤销其经营执照;
(9)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和保证公司的开办及其组织章程规
则(包括修正事项)均须监察委员会批准。
根据商品交易条例,证券监理专员同时又是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实际上负责执行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政策。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是监察香港商品期货业的主要行政机构,其工作人员由政府公务员出任。
4.日本期货市场的管理体制
日本没有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管理由政府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农副产品期货市场由农林水产省管理,工业品期货市场由通商产业省管理,金融期货市场由大藏省管理,其中大藏省证券局管理国债和股票指数期货,大藏省银行局管理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
日本政府管理期货市场的主要手段是立法。目前,日本与直接商品交易所有关的专门法律包括《商品交易所法》等8部法律。各商品交易所都依法制定本所的《条例》。交易所的《条例》经主管大臣确认方可生效。
法律规定,主管大臣和主管部门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依法拥有对交易所开办、会员和交易员资格的批准权,对交易所职员任职的审批权,对清偿机构的指定权,对上市品种的决定权等权力,以及相应的否定权。
(2)检查交易所及其会员业务状况和财产情况,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一切有关材料,对查实的违法违章者,依法分别给予处罚。主管大臣和主管部门对于涉嫌违犯法律规定及交易所条例和业务规定的行为及账簿、文件等有关材料,都可进行检查。
(3)必要时,拥有对交易所行为的直接行政干预权,如交易所经营混乱,可命令其停业。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设有“商品交易所审议会”,作为主管大臣的咨询机构。审议会由1名会长和4名委员组成,会长和委员在有学识和经验的社会人士中推举,经两议院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任期3年。总之,与欧美相比,日本政府对商品交易所管理比较严格,这使得日本商品期货市场一直比较稳定,交易秩序良好,但也使得交易所内部经营自治性不足,缺少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