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尤夫股份的股民经历了28个跌停后,终于有机会把脖子以下的肉都割掉止损出局,事实上很多股民也是这么做的,当天换手率超过20%.但准备起诉维权的股民会面临一个新的问题一一一此时卖出,还能不能索赔?在此,刘冰华律师说说自己的看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至揭露前之间买进,并且在揭露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的损失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要求赔偿。对于实施日是哪一天由于证监会还没有出处罚决定,因此无法作出判断,但股民已经丧失了主动权毕竟早就买进了,而卖出的主动权还在攥在手里。这时候了解法院对于揭露日认定规则就尤为重要,因为在揭露日前卖出也是无法获赔的。
那么立案调查公告能否认定为对虚假陈述的揭露?调查后卖出能否索赔?这个问题如果是17年以前问我,我毫不犹豫地大手一挥没有关系,调查后卖出肯定不会影响索赔资格?因为在2017年以前,揭露日认定最晚也是立案调查公告日,但现在我就没有那么豪爽,因为法院对于揭露日的认定有新的裁判案例。
2017年有大智慧,安硕信息,创兴资源三个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均认定揭露日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这里有必要简单说一下行政处罚的流程:监管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认为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的,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后进行调查。调查后根据违法事实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被处罚的主体收到处罚告知书之后,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监管部门听取陈述、申辩后,仍认为需要作出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
从上面的流程中可以看出,尤夫股份还处在第一阶段,如果以上述三案的认定揭露日的方式,目前阶段卖出显然会丧失索赔资格的。
可对于揭露日的认定,是由审理法官根据各案的不同,基于自由裁量权规则之内作出的认定,全国各地法院认定不一。目前来讲也仅有上海地区法院在审理部分案件中将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认定为揭露日。杭州中院(如尤夫股份确有虚假陈述行为的审理法院)在最近审理的天目药业虚假陈述案中仍将立案调查公告日定为揭露日。至于以后是否有沪外地区法院将处罚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