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实践中,每项法律制度都有立法政策作为基础。证券交易法或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法,特别是交易市场上的相关法规,重点维护的是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而价格操纵者却通过人为操纵价格破坏交易市场的三公原则,达到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
从大的角度看,价格操纵因为下述原因使得监管者必须对其禁止:
(1)破坏市场自然供需平衡的价格形成机制
影响在公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证券的价格因素很多,如全球和所处经济体的经济发展状况、政治因素,以及该企业自身运营状况、行业发展预期等。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由于对上述前景的预期不同分别作出买入或卖出该证券的决策。如果看涨者多,看跌者少,则市场中需求大于供给,该证券价格上涨。反之则下跌。上述没有人为操纵的交易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价格,但价格操纵者往往通过一定的手段虚假地增加需求或供给,人为扭曲供需局面,诱使其他市场参与者买入或卖出,破坏市场自然形成价格。
(2)打击投资者信心,降低市场效率
股票价格被操纵,操纵者获取了暴利,但其他市场参与者会损失惨重。遭受损失的参与者接受教训,会离开不公平的市场,最终导致证券市场参与者减少,市场效率降低。
孙开连等(2002)用经济学理论的方法,从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社会资源层面对股价操纵的危害性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认为股价操纵严重地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扭曲了上市公司价格,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George Steven Swan(2004)基于对通过内幕信息操纵价格的研究,提出了“反淘汰理论”,即专业投资者将因为内幕交易而调整他们买入卖出股票的价格决策区间。装业投资者预期内幕交易的消息是利多时,将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而当预期内幕交易消息是利空时,将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如此才能弥补将来内幕交易可能带来的损失。而与其交易的相对人(忠实的投资者)必定因此遭受损失,导致长期亏损,进而被淘汰离开证券市场。如此恶性循环将导致正当经营、无内幕交易的公司无法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反而被淘汰。
YuChuanHuangetal(2006)使用手工数据收集设备,研究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挂牌股票的价格操纵问题。结果显示,被操纵的股票一般都是小盘股,在操纵期间,股票价格会上涨,但随后会反转。被操纵股票平均累计非正常收益率高达80%,远高于成熟市场股票收益。另外,在被操纵期间,交易量和波动性会提高,但股票的市场深度会恶化,从而降低了市场质量。
Franklin Allen, Lubomir Litov, Jianping Mei (2006) 提出了一个理性预期的理论模型,将投资者分为无信息者套利者和操纵者三种,利用1863——1980年股价和交易量的数据,检测了美国历史上股市操纵的价格和交易量模式。研究结果显示,操纵使股价不能很好地反映股票价值,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增加了市场波动,而且对其他相关资产的价格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操纵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如何衡量、辨别股票是否被操纵。类似地,CaroleComerton-Forde and Talis J. Putnis (2011) 的研究结果显示,市场操纵的存在对市场流动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减少了外部流动性,增加了交易成本,从而导致价格发现功能的低效。
国近年来兴起的法金融学从更宏观的角度对价格操纵进行了研究,LSV(1998)开创性的研究结果显示,法律对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成为研究的新热点。
大部分的研究结果显示,法律环境的提高、法律对中小投资者较好的保护,往往伴随着较大规模、较高价值较好流动性,以及较快的新股发行速度、更好的外部的条件下,投机者可以获利。Allen and Gale(1992)对 股价操纵进行了经典分类,并将信息经济学理论引入股价操纵的研究之中,有效地解释了交易型操纵存在的可能性。
同年,AllenandGorton(1992)将价格操纵纳人资本市场微观结构中,同样使用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价格操纵进行研究。上述两个模型开创了股价操纵信息模型时代,后来众多学者对他们的模型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深如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