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私有信息定价效率的文献在第2章已经综述过,本章仅综述一下论述公司信息透明度与公司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文献。其实“私有信息含量与投资者为此支付的溢价”这一命题与“公司信息透明度与公司的市场价值”研究的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前者是基于私有信息角度的,后者是基于公开信息角度的。所以后者的研究成果对我们的研究是有很大借鉴意义的。
对信息透明度与公司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是从资金供给者的角度展开的关于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研究的一部分,旨在检验提高信息透明度能否获得价值溢余。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Madhavan(1996),Silva and Alberto (2004), 张宗新等(2007)、 张兵等(2009)等。学者们对这-问题的判断-直没有定论,但已有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大多支持“ 提高信息透明度是有利的”这一观点。Madhavan (1996) 的研究表明,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提高透明度可以降低公司股价的波动性,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减少投资者对股价预期的不确定性,公司的股价相对较高。Chauvin 和Hirschey(1994)、Fombrun ( 1996)等实证表明,公司声誉价值提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关系,对公司价值产生积极的正向效应。Bloonfield and Wilks (2000) 采用实验研究的方法,研究发现,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可以增强股票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对股票的出价更高,并且当投资者面临着不可预知风险时,影响更为强烈。Pateland Dallas (2002) 以标准普尔500指数的公司为样本,分别从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考评信息披露水平,研究结果显示,公司风险与披露水平负相关,市净率与之正相关。Bushman and Smith (2003)、 Cormier and Magnan (2003) 的研究结果也显示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可能给公司带来声誉增加、股票流动性提高、机构投资者关注度上升等方面的价值提升。Wesley(2004)通过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voluntary disclosure index),对拉美三国信息披露增量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公司价值越高。Silva and Albeto(2004)以巴西、阿根廷、墨西哥三国150家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Tobin' Q与信息透明度正相关。国内有汪炜、蒋高峰(2004) 从信息披露与公司透明度角度,论证了信息披露、透明度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信息披露增多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价值,降低资本成本。张宗新等(2005) 认为,业绩优良的公司采取积极信息披露策略向外部投资者揭示公司价值,并利用深沪交易所1998- 2003 年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数据进行了检验证明。段盛华(2004) 对2001-2002年深交所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转移时控制权披露的市场反应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在自愿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披露控制结构样本公司的市场价值明显高于未披露同类信息的样本公司。张宗新等(2007)对2002- -2003 年中国证券市场数据进行检验,显示Tobin’Q与信息披露增量显著正相关。
但值得关注的是,另-方面,透明度的提高也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成本,包括与信息收集、整理、报告相关的直接成本,以及因信息披露带来的间接成本,如竞争优势遭到削弱而产生的损失、利益集团利用信息进行政治干涉等( Cormier and Magnan, 2003)。 因此,对公司而言,信息透明度是一把双刃剑,公司的信息披露策略是公司管理层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充分权衡后的产物。在兼有收益和成本的双向作用下,信息透明度与公司市场价值的关系就不那么明朗了。张兵等(2009) 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与信息透明度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非线性。当公司信息透明度水平相对较高时,公司市场绩效与信息透明度呈现显著的正相关;但是当公司信息透明度水平相对较低时,公司市场绩效与信息透明度呈现显著的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