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自愿信息披露理论的代表性研究者Grossman&Milgrom(1981)认为:资本市场具有强大的惩罚和激励机制,促使自利的信息供求双方尽力披露和搜集信息,任何第三方(
包括政府)的干预都无济于事,此时任何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都毫无必要。所有自愿性披露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诚信可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实现。这一理论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角度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认证。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自愿性信息披露占主导地位,证券监管部门信奉的监管理念是“看不见的手”,即使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基于 自身的利益需要,也会自愿性披露相关信息。美国早在证券立法之前,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便已自愿性披露部分相关信息( Benston, 1969)。 而且证券立法之后,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现象也并未减少,如现金流量、盈利预测等信息的披露(Sinon, 1989)。
拜尔(2004)的研究进一步总结归纳了上市公司本身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行为动因,该研究结果也被认为是传统自愿信息披露理论的前提和假设。具体为:
(1)基于代理契约和激励契约动因,可以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是真实的。
在完备的代理契约下,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是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为了向市场传递企业发展良好的信号,有利于进一步筹资而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的自愿披露是管理者主动与投资者沟通的一种形式,反映了管理当局的真实动机。因此,相比较强制性信息披露而言,自愿披露的真实性较高,即自愿披露是管理层的真实动机。同时,在完备的激励契约下,管理层能得到有效的激励,管理层的任何道德风险行为都会因正确的激励而消除。因此,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管理层会从公司的利益出发自愿披露真实的信息。
(2)在有效市场假设的前提下,自愿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最优披露策略。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信息是一种商品,存在信息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公司)。如果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正常运转,那么,市场力愿性披露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诚信可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实现。这一理论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角度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认证。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自愿性信息披露占主导地位,证券监管部门信奉的监管理念是“看不见的手”,即使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 司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也会自愿性披露相关信息。美国早在证券立法之前,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便已自愿性披露部分相关信息( Benston, 1969)。 而且证券立法之后,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现象也并未减少,如现金流量、盈利预测等信息的披露(Simon, 1989)。
拜尔(2004) 的研究进一步总结归纳了上市公司本身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行为动因,该研究结果也被认为是传统自愿信息披露理论的前提和假设。具体为:
(1)基于代理契约和激励契约动因,可以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是真实的。
在完备的代理契约下,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是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为了向市场传递企业发展良好的信号,有利于进一步筹资而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的自愿披露是管理者主动与投资者沟通的一种形式,反映了管理当局的真实动机。因此,相比较强制性信息披露而言,自愿披露的真实性较高,即自愿披露是管理层的真实动机。同时,在完备的激励契约下,管理层能得到有效的激励,管理层的任何道德风险行为都会因正确的激励而消除。因此,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致的,管理层会从公司的利益出发自愿披露真实的信息。
(2)在有效市场假设的前提下,自愿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最优披露策略。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信息是一种商品,存在信息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公司)。如果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正常运转,那么,市场力量就会激励信息供给方提供信息直至每一单位信息产生的边际成本等于所带来的边际收益,此时市场就达到了完全市场竞争均衡状态,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效率。如果有用的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全部在证券价格中得到了反映,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Fama, 1970)。 在有效市场的假设前提下,信息的产生、传递和获得都是基于获利动机下的市场参与者的自愿行为,所有自愿性披露的信息都是可观测和可核实的。上市公司的最优披露策略只能是充分真实的披露,不披露和虚假披露都将是次优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