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证检验。
1964年,乔治,斯蒂格勒(1964) 在他的著名文章《证券市场的公共管制》中,用实证方法研究《1933 年证券法》注册管制的效果。斯蒂格勒教授发现:①在两个不同时期内,新股发行一年以后,同市场平均水平相比,两者没有大的差异,第二年的差异也不大,第三年才出现较大差异,第四年和第五年差异也不大。②与50年代新股股价同市场价格水平的比值变化相比, 20年代大很多。这一现象可通过以下事实解释:与50年代相比,20 年代有更多的新公司加入到市场中来。由此,斯蒂格勒教授得出结论: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管制的主要功效是将新公司排除在市场之外,SEC的注册条件限制并没有对新股质量造成很大影响,当然也就没有对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护。
Gregg A. Jarrell (1981)用有效资本市场的新的统计方法进行了与斯蒂格勒教授类似的研究,他使用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MP)和跨期回报(RATS)模型进行检验。结论是SEC对新发行的证券的注册要求是失败的。Jarrell 教授进一步指出,庞大的注册费用支出使股票和债券呈现出低风险的特征。
此外,还有学者考察了《1933 年证券交易法》的周期性披露;要求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鲍尔和布朗(1968) 研究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的价值,样本包括261家进行年度报告的公司。他们发现,报告收益所包含信息的价值不超过10% ~ 15% ,到SEC所要求的最后报告期,报表几乎不包含什么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了。理查德●麦克安纳雷(1970) 的研究也表明,在SEC要求披露年度报告的时候,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对投资者已经用处不大。
除了直接研究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影响之外,亨利,曼(1966)则从内幕交易的角度进行研究。他认为,如果允许在披露之前进行内幕交易,那么投资者就会获益。也就是说,只要允许内幕交易,证券价格就会正确反映所有信息,这个过程甚至比强制披露条件下的价格反映更有效。1980年,桑福德●格罗斯曼和奥利弗●哈特也从披露政策的角度展开研究。他们对收购过程中收购当事人的正面披露作了分析,发现执行收购的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法做出的特别披露可能过度地阻碍收购报价过程,对管理者的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2)理论发展。
在进行实证检验以证实传统自愿信息披露理论的同时,学者们也纷纷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传统自愿信息披露理论进行进一步的阐释和发展。
伊斯特布鲁克和费雪教授1984年发表的文章《强制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被认为是这一阶段的里程碑。他们的研究认为,自利驱动的披露模式是最有效的。这种披露模式起源于詹森和麦克林(1976)的代理成本理论与斯蒂芬,罗斯(1979) 的信号理论,认为在完美竞争的金融市场和管理者市场存在的前提下,企业管理者有激励去显示信息,强制信息披露立法是多余的。伊斯特布魯克和费雪教授从公平的角度对证券法进行分析。他们在分析证券市场现存各种机制时,用交易成本的节约为分析工具。他们从公共利益的视角探讨了证券法,研究了美国证券监管的反欺诈和强制披露法规的一些功能,并认为强制披露法规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比市场行为更糟。他们认为,在没有强制披露制度时,市场通过以下机制发挥作用:第一,通过承销商和会计人员以自己的信誉为公司披露信息的准确性提供担保;第二,通过“知情交易者”试图“击败市场”、赚取超高回报的交易,间接地披露信息,从而使股票抵达其“正确”位置,这时候,股价在传递公司信息方面,比直接的信息披露更有效,成本也更低;第三,股票交易所的竞争使它有激励去发布有利于投资者的交易规则,同样地,公司也有激励将它们的证券放在遵循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交易所里挂牌上市。只要以上机制能够正常运转,强制披露制度就没有必要。
斯蒂芬.罗斯也认为,管理者的经济财富依赖于公司的经济财富,如果公司表现不佳,管理层就会被认为应当承担s定的责任,对他们管理服务的需求就会减少,反之,他们的薪水就会上升。这样一来,管理层为了提升公司价值,也提升管理者薪酬,必须让市场相信相关信息已经披露。由于管理者为了将自己的企业与拥有坏信息的企业区别开来,有披露信息的激励,在缺乏披露立法的时候,存在着强大的市场力量趋向于导致充分的披露。
当然,自利驱动的披露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假设前提对管理者的业绩评价是客观公正的。但现实情况是由于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常常导致对公司的业绩评价是不客观的,那么管理层在业绩的压力下就会试图隐瞒不利信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也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拥护者抨击传统自愿信息披露理论的一个要害之处。
此外,针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1929年市场大萧条的必然产物这一观点,波斯纳(1973) 教授认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部分起因于对19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误解,披露管制是没有必要的。资本市场通过以下情况,会产生大量的有关新发行证券的资讯:在证券发行人和购买入之间,存在着富有经验的经纪人,他是销售新发行证券的承销人;有像信托公司、共同基金和退休基金这样的富
有经验的证券购买入;有许多金融分析家为经纪企业和独立的投资咨询机构所雇佣。由于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着令人生畏的法律和会计术语,所以它们对不熟练的股票购买入而言是没有直接意义的。事实上,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做出的披露规定并没有增加信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