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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为什么难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18-09-22 16:12:31  来源:债转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1分钟的时间

市场化债转股为什么难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18-09-22 16:12:31  来源: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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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将主要包括钢铁、煤炭、机械以及有色金属等产能过剩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而由第三方实施机构发起基金募集社会资本,承接银行债务并获得债务企业子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二级市场等实现资本退出将是今后债转股的重要模式。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情况。

1.据发改委官网披露,截至2017年9月22日,各类实施机构与77家企业达成市场化债转股协议,协议金额超过1.3万亿元;

2.根据《2017中国不良金融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截至2017年6月9日,已签约的债转股企业,是上市公司或子公司有上市公司的企业数量占比达82.14%,其余未有上市公司平台的企业也多数有上市预期;并且债转股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在签约项目中,总资产超千亿的企业占比为67.86%,员工人数过万的企业占比为73.21%。具体来看:

i.转股企业性质。

以国企为主,签约金额占比达98%,其中省属国企居多,央企其次,市属企业最少;

ii.转股企业地区分布。

山西、陕西最为积极,各占总签约金额的33.83%,山东、河南、甘肃的债转股签约规模排在其次,分别占比 13.67%、10.22% 和9.58%;

iii.债转股签约行业。

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行业。尤其煤炭行业,占总签约规模的47%,钢铁行业占总签约规模的15.93%,交通运输、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的签约规模排在其后,分别占总签约规摸的12.40%、10.57%、9.16%。;

iv.项目落地。

煤炭、钢铁行业不管是落地的规模还是数量均占比较大,陕西和山西的项目落地较快。

据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情况我们可以大体了解到市场化债转股难以大规模开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二、市场化债转股难以大规模开展的主要原因有:

1、债转股占用银行资本过高。

2、债转股资金期限长,募集难度高。

3、市场化定价推进难。

4、市场缺乏优质股权项目。

5、不少债转股方案的实质仍为“明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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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化债转股目前面临的难点。

1.资金和项目匹配难度大。

i.银行理财资金。

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由于债转股项目的投资主体一般会在3~5年之后才退出,且退出时收益不明确,银行在销售这种封闭式产品时存在一定困难。但我们也注意到,资管新规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私行将可能成为新的资金来源。

ii.保险资金。

2017年5月保监会颁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 指导意见》,支持保险资金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不良资产处臵等特殊机会投资业务、发起设立专项债转股基金。

虽然监管层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但参与形式、产品审批、比例限制、优惠措施并不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iii.银行自营资金。

2018年6月24日,央行向5家国有商业银行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0.5个百分点,释放5000亿元资金;鼓励银行使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充分体现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债转股”项目,但“名股实债”、“僵尸企业” 债转股除外;鼓励相关银行和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

但一方面银行受到资本的约束,另一方面,银行和拟债转股企业是双向选择的,拟臵换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对其他银行资产质量改善有帮助,但对本银行资产质量改善却无济于事,这就制约了银行的积极性,陷入“囚徒困境”。

2.目标企业选择难。

监管层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但在实际过程中,为了退出时能盈利以及避免出现违背监管意图的风险,债转股实施主体在客户选择过程中往往会坚持龙头策略,但这部分企业对降低杠杆的紧迫性相对较低,反而是行业二线企业对债转股的需求较大。

三、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2.实施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3.国务院也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 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4.实施机构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四、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监管层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3.但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少难点,“明股实债”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社会资金参与意愿不强,银行担忧后续退出困难等问题。这也是目前债转股落地难的原因。截至2018年5月,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债转股项目签约金额共计约1.6万亿元,但落地金额共计约2300亿元,落地率仅为14%。中信建投研报认为,这表明虽然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在不断完善和推进,但债转股进程实际上是比较缓慢的。

当前的债转股案例多以国企、央企为主。现在融资难、融资贵是所有民企、包括上市公司民企面临的一大难题,问题的核心还在于资金供给方。未来债转股是否会向民企倾斜,关键在于国家政策是否有倾斜。当前政策并没有规定债转股仅限于国企,事实上,只要是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等都予以鼓励。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关键字: 股市
来源:债转股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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