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外部条件的不完善以及债转股本身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使债转股工作极易偏离轨道,使其又一次成为“最后的晚餐”。本文从企业、政府、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个方面阐述债转股的实施风险。银行与企业间的不良债权债务问题已构成中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经济问题,阻碍着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上世纪90年代初,在解救国际债务危机经验的启发下,利用债转股处理银企债务症结的思路在我国流行起来。债转股政策的提出,可谓“一石二鸟”,希望籍此能够在帐面上,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部分剥离,换取一张良好的资产负债表,轻装上阵,以全新的面貌参与市场的竞争;对企业则卸下其沉重的债务负担,不再每年承担银行借贷的本金、利息,改成向股东分红,借债转股之机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债转股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
债转股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道德风险问题:
(1)债务人以为债转股是免费的午餐,转股后就不用还钱了;
(2)本该破产的无望的企业,实施了债转股,最后耗了几年毫无效果,白浪费资源;
(3)原本能还本付息的企业,借债转股来逃废债务;
(4)具体业务操办层面的道德风险,比如定价上的舞弊等,不一而足。
除了道德上的风险,还会有以下所列举的风险:
第一是债务人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
第二是对于该破产的不坚决破产,而是仁慈地实施债转股,拖了几年后还是不得不采取破产,使得国家资产受到更大损失。
第三是一些本来可以正常还本付息的企业,在看到债转股的企业可以免除利息负担后,也故意选择拖欠利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赖帐文化”。
第四是整改和重组力度不够,让步过多,蓄意把包袱转给财政,低价转让股权给私人投资者等等。 应该指出,债转股是商业银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资产保全方式。通常银行对于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首先会考虑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包括对债务延期、宽限、币种调整以及减免或折扣等措施。
但如果借款企业的治理结构有严重缺损、财务管理非常混乱等,银行判断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收回已不可能的情况下,如果逼企业破产清盘,只可能少量回收贷款。此时,银行才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债转股。通过债转股,商业银行希望恢复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减少商业银
来自企业的风险
“债转股”政策的出台,能使获得这种机会的企业立刻卸掉沉重的债务负担,大大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减轻企业经营困难,从此不必还本付息。因此,为了抢到“债转股”的名额,企业开始各显神通。债转股原意旨在“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但对于经营情况尚可、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及利息的部分国有企业来说,却是一种不公。他们因为经营得当,反而少了一个“无偿”获得资本金的机会。
来自地方政府的风险
债转股的实施,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是相当的,因为两者的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企业若能够摆脱债务困境,走上良好发展道路,那么将为地方带来税收、解决就业等一系列好处,能推动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的经济增长。债转股对于地方和产业部门讲,是一次负债资源变为投资资源的再分配。地方政府会怂恿那些资不抵债、生产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进行包装,提高身价;对于本身经营状况不错的企业降低标准,使之混同于债转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债转股工作因是由国家经贸委、有关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进行的,因此,上下信息流通是不对称的,操作一方并不能全部了解企业的真实信息,加之操作方的人员限制,考虑成本和时间因素,企业的上报和其条件的甄别还由地方经贸委来进行,这就更加弱化了监督机制。
来自银行的风险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在这项政策实施中的最大直接受益者。根据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帐面值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1:1的收购,银行可把这次剥离范围之内的所有不良资产经过特定的程序,全部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本身则换取由财政部担保的债券。这样一来,存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大部分不良资产就转眼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张完美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在没有巨额不良资产的压力下,有机会重新调整经营思路,轻装上阵,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另外,按照目前银行资产质量的状况,需实施债转股的这部分坏账,实际上比那些不能进入债转股序列的坏账质量还要好一些,因为这些企业还有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而那些更差的资产,银行对它们已经不再存有希望,因此,银行首先想到的是要剥离那部分真正的坏账。根据目前企业运行的状况,银行在进行新一轮放贷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大的风险。而对于政策规定的那些可以剥离的部分不良资产,因为它们毕竟在某种程度上还能为银行带来一部分的利息收入,银行可能并不急于进行操作。这样,银行会采取相应措施,努力使不该被收购的不良资产被收购,使该被收购的不良资产尽可能延缓被收购。许多企业有挤进债转股名额的主动要求,银企联合作假在所难免。
二、如何规避债转股风险
从有关资料表明:中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双方陷于困境:一是国有企业债务压力和利息负担过重,对改善经营管理缺乏信心,对深化国企改革产生动摇;二是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使金融改革难以深化。如何卸下国企沉重的债务包袱,化解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国家选择了“债转股”。重组国有企业债务的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
在将企业债务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的同时。也要防范一些新的风险。
这些风险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第一、要防止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造成新的一轮国有资产的流失。债转股企业如不在重组、转制上动“大手术”,债转股就会流于形式,对新股东形成未来破产的危险。
第二、要防止形成社会的赖帐经济,酿成道德风险。债转股的方向与初衷是使社会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机制设计不好或实施出现差错,就会使企业把“债转股”看作是“债务豁免”或“债务核销”,产生赖帐、逃债的思想。
第三、要规避定价风险。在债权变股权时,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转让价要通过资产评估,使转让价接近实际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要防止把关不严,转脸面过宽的风险。实施“债转脸”及转股多少的决定因素不在于能减息多少,关键要看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收益性会有多少,企业发展的潜力有多大。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针对债转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的风险,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第一、要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的决策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是一个商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银行不能直接持有企业股权,所以将自己的不良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对债转股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在独立评审过程中,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看哪些企业可以转,哪些企业不具备条件,不能转;
二要确定转多少,什么样的资产负债结构对企业转制有利;
三要研究“债转股”以后如何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如何派董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四要研究企业的未来发展,如何转制、重组、择机上市;
五要研究股权的退出方案;
六要选择独立的中介机构。
这一系列的工作本身就包含着政策把关,这些工作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首先要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广泛运用高素质的专业化的人才和多元化的手段,由此建立一种真正由金融机构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的金融决策机制。
第二、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实施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化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实施债转股的基本前提条件。规范的现代公司制度企业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
(1)企业实行了法人财产制度,即包括企业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
(2)有胆有识、善经营的高级专业人才管理公司的制度;
(3)组织结构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4)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自独立执掌运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推进公司发燕尾服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
第三、实施债转股必须按照市场规律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操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银行不良债权时,一要注意收购价格的合理性,避免政府行为和长官意思任意减低或抬高债权的价格。二要解决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资金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来募集资金。
第四、在债转股的操作中,必须坚持有选择的转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要慎重操作;严格把关。应当选择那些大中型骨干企业,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或支柱产业,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企业。
第五、在债转股的操作中,要予以法律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我国特定中,但其地位和运作方式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因此,国家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与银行、企业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所谓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变股权,即将银行贷给企业的款项按一定的比例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使银行由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为了实施债转股,国家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4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转股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它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更不能代替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债转股如果运作得好,这种方式既可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可支持国企解困,推进其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现实的“双赢”选择。
但是,债转股不能解决企业和银行的所有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公司只能着力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及其风险依然存在。
二是银行1995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其内部,等待解决。
三是债转股只是解决一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而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负债问题,债转股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管理,也不能代替银行盘活自身不良资产的工作。债转股对证券市场产生相当的影响债转股的实施,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直接获益,使资产质量得到提高。此为近喜,也有远忧。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政行为规范;
四是企业领 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五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 债转股的目的 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三、实施债转股的程序:
从已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实施方案看,债转股其程序大体如下:
1.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初步名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市场销售、企业管理等情况,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建议名单;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内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债转股名单;
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转股的条件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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