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什么?怎么理解股票?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股票到底是什么?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 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股票的作用有三点。
(1)股票是一种出资证明,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投 资时,便可获得股票作为出资的凭证;
(2)股票的持有者凭借股票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发表意见;
(3)股票持有者凭借股票参加股份 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红,以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什么是股票?股票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外商投资有哪些特殊规定?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征:
1.稳定性: 股票投资是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股票一经买入,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任何股票持 有者都不能退股,即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抽回本金。同样,股票持有者的股东身份和股东 权益就不能改变,但他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将股票卖出,使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收回 自己原来的投资。
2.风险性; 任何一种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股票投资也不例外。股票投资者能否获得预期的回报,首先取 决于企业的盈利情况,利大多分,利小少分,公司破产时则可能血本无归;其次,股票作为交 易对象,就如同商品一样,有着自己的价格。而股票的价格除了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之外, 还受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甚至人为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大起大 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虽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影 响股息与红利,但股票的贬值还是会使投资者蒙受部分损失。因此,欲入市投资者,一定要谨 慎从事。
3.责权性 :股票持有者具有参与股份公司盈利分配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有权或通过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 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占有股票的多少。 持有股票的股东一般有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具有投票权,在某种意义上亦可看作是参 与经营权;股东亦有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的权力,可称之为利益分配权。股东可凭其持有的股 份向股份公司领取股息和索偿权和责任权。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需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要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在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后,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东对剩余资产亦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向公司请求清偿(即索偿),但优 先股股东要优先于普通股,普通股只有在优先股索偿后如仍有剩余资产时,才具有追索清偿的 权利。
4.流通性: 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随时转让,进行买卖,也可以继承、赠与、抵押,但不能退股。所以 ,股票亦是一种具有颇强流通性的流动资产。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把股票交付会给受让人, 即可达到转让的法律效果;记名股票转让则要在卖出人签章背书后才可转让。正是由于股票具有颇强的流通性,才使股票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而不断发展。
股票凭证是股票的具体表现形式。股票不但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发行上市,而且其票面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内容。股票凭证在制作程序、记载的内容和记载方式上都必须规范化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票凭证票面上应具备以下内容:
1.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称及其注册登记的日期与地址。
2.发行的股票总额、股数及每股金额。
3.股票的票面金额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签章,主管机关核定的发行登记机构的签章,有的还注明是 普通股还是优先股等字样。
5.股票发行的日期及股票的流水编号。如果是记名股票,则要写明股东的姓名。
6.印有供转让股票时所用的表格。 7.股票发行公司认为应当载明的注意事项。如注明股票过户时必须办理的手续、股票的登记 处及地址,是优先股的说明优先权的内容等。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股票发行上市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还应该严格履行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特殊规定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已于2014年取消,改为实行全国外商投资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简称“联合年报”);
②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目前已有突破,实质没有限制);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商务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5)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证监会发行部不再征求商务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