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网站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指出,加快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
专家认为,工作要点明确提出降低企业杠杆率任务清单,就相关任务划定时间表。资本市场监管政策支持将成重点,主要在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方面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强化优先股、可转债等股债结合的发展路径。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债转股市场化退出,将促进企业杠杆率积极稳妥下降,进一步增强企业防风险能力。
促进企业杠杆率积极稳妥下降
“工作要点是针对防风险、降杠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实践。”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在强调防风险机制建设的同时,制度化推进相对灵活化的债转股等降杠杆措施,以“软硬兼施”的多重举措达到平稳降杠杆目的。
陈雳认为,工作要点体现出两方面亮点。一是从工作内容看,工作要点将工作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了责任单位和推进时间,体现出协同监管治理思路和按序推进执行力度。不同于以往的制度改革,此轮企业降杠杆部门协作更受重视,防止在以往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踢皮球”情况的发生,以各部门共同推进同一项目任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是从实施对象看,以具备较强控制力和执行力的国有企业为主要工作开展对象,体现了去杠杆的决心和态度。
从数据看,自2010年以来,我国企业部门杠杆率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虽然2017年企业部门杠杆率较2016年小幅下降1.3个百分点至156.9%,但从全球看仍处于较高水平。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吴剑看来,在当前宏观经济存在一些压力的背景下,工作要点印发将促进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通过减轻债务负担,进一步增强企业防风险能力。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国家统计局和Wind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工业企业整体杠杆率为130.39%,较高峰期144%出现一定幅度回调。从结构方面看,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杠杆率高于民营控股工业企业。因此,未来降杠杆一方面来自企业整体杠杆水平下降,逐步向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靠拢。受益于市场化债转股、混改等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杠杆水平会进一步下降,逐步接近市场平均水平。
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博说,从工作要点看,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前要进行科学区分和评估,对金融机构债务风险评估会依据合理机制展开,这就把企业去杠杆工作精细化,防止虚假降杠杆,确保落实到实处。市场将确定投资领域和方向,对冲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得到加强。
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详解
细化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要求
在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面,工作要点提出,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
王博认为,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对结构性去杠杆来说是很有帮助的。在短期内,债转股可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杠杆,明显减少企业付息债务。银行通过发起基金方式进行债转股,借以替换企业债务,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提升效益。长期来看,实施债转股后银行可参与到企业决策中,帮助提升企业治理水平,这对企业和银行长远发展都是有利的。
新一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结构性去杠杆重要手段,监管层一直在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实施。但与此同时,在推进中也有些困难。
“债转股主要面临资本充足率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制约。”兴业研究分析师郭于玮表示,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在表外融资向表内转移背景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压力较大。尽管日前银保监会将商业银行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风险权重调低,但仍显著高于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由于目前股市不景气,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增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债转股将使银行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承压。在资金来源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通过发行金融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私募资管产品等方式筹集债转股资金。但市场化融资成本较高,而且债转股项目期限较长,容易面临期限错配问题。
工作要点提出,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持。完善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股权性资金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股的引导机制。
“仅靠金融机构自有资金难以满足总体需求,社会资金引入有助于企业降杠杆持续推动。”吴剑表示,在政策鼓励下企业降杠杆资金来源将更多元化,主要有:一是监管机构通过定向降准等政策为债转股提供一定资金支持,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积极性;二是高杠杆企业可通过股权融资方式募集社会资金,进而降低对债务融资过度依赖;三是部分社会资金通过专项私募资管产品及专项债券等途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助力企业降杠杆。
潘向东表示,一方面,央行通过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同时要发挥这部分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相同规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这样既可实现风险分散化,也可解决民间资金投资渠道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可有效激发债转股市场活力,形成社会化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项目运作透明度,强化市场激励和约束,推动债转股更加市场化法治化。
资本市场稳妥支持降杠杆
在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方面,工作要点指出,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在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方面,工作要点表示,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加强会计审计业务指导。
具体来看,在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方面,工作要点指出,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
“在资本市场方面,通过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资本市场操作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债转股的市场化退出。”潘向东建议,一是对于投资的债转股公司未来要上市的,但属国家新经济企业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可通过IPO等方式上市,然后股权通过二级市场退出。二是对投资的债转股公司有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的,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增发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市场化方式整合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最终债转股股权可实现市场化方式退出。三是债转股已是上市公司的,可以通过回购、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退出。四是债转股投资的上市公司,如果条件具备,也可以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资本市场实现债转股的市场化退出也要充分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
陈雳称,近年来证监会就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及逐步开放外资限制等方面,已做了很多制度性改革和推进。今年以来,证监会一方面就前期文件征求意见稿继续发布正式稿,就指导意见稿发布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就资本市场上正在发生的变化快速做出反应,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通过交易所完善证券交易制度等。
陈雳表示,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思路,强化了优先股、可转债等股债结合的发展路径。在现有制度改革和建设稳步推进基础上,工作要点发布可能会推进股债结合产品发行、交易、结算管理,维持债券市场的规范良好运行。在权益市场相对低迷的市场环境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本身可能吸纳更多流动资金,此时加强对债券市场监管,加强企业降杠杆特别是债转股全过程检查,也是相当具备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维护规范良好的资本市场运行环境,使金融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实体经济发展。
工作要点提出,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加强主板、中小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不同市场间的有机联系。稳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潘向东表示,这有助于实现债转股市场化退出方式,从长期看,通过稳步发展优先股和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结构,降低上市公司杠杆率和债务风险,增强资本实力,减缓上市公司利息压力,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甚至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实现业务层面合作,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优质投资标的,有利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
降低企业杠杆率27项工作要点
五部委发文称,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将围绕27项工作要点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
根据要点,将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完善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机制,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工作要点明确,将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
根据工作要点,将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
工作要点指出,要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根据工作要点,要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加强会计审计业务指导。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指导重点行业和地区开展降杠杆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监督约束确保有序开展,继续做好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
重点企业下降杠杆“军令状”
企业降杠杆不再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对于风险大的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工作要点要求必须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工作要点称,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科学评估超出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企业的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这也就意味着,在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被下降杠杆“军令状”,必须按期完成降杠杆任务。
据了解,不少央企按照有关部门所设定的降杠杆目标要求,需要在2-3年时间内至少降低资产负债率2个百分点。目前一些央企降杠杆常用的做法是:通过集团旗下的财务公司置换集团成员单位的外部银行贷款,实现资金在集团内部的调剂,帮助集团整体杠杆率的下降。
以哈尔滨电气集团(下称“哈电集团”)财务公司为例,据哈电集团财务公司董事长刘智全介绍,哈电财务公司通过为成员企业发放各类信用贷款,积极置换集团外部贷款。2017年,哈电财务公司为成员企业共发放各类贷款6.3亿元,2018年前五个月,发放贷款7.8亿元。
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
在此次的工作要点中,由银保监会及央行牵头的部分,首要的是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
工作要点指出,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
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防控集中度风险。对银行“垒大户”等风险管理进行全面升级。
7月,银保监会官网显示,要积极推进结构性去杠杆、去产能,挤出低效、无效使用的信贷资金。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产能过剩行业中长期贷款下降2.1%,低效融资需求受到明显遏制;房地产贷款增速同比下降4.5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速下降13.7个百分点。沈建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杠杆问题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特征,从全面去杠杆到结构性去杠杆的转变十分必要。
分部门来看,地方政府与企业杠杆率较高,中央政府杠杆率不高,居民杠杆率虽然不高但过去三年增长过快。而企业杠杆率中,由于国有企业中存在一部分“僵尸企业”,杠杆率较高。因此,地方融资平台与国有企业是去杠杆重点领域。
民生银行首席分析师温彬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对于“僵尸企业”仍然要收贷,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集中起来。
但温彬认为,稳增长中该加的杠杆也要加上,例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发挥关键性作用。下半年随着基础设施投资空间变大,要更加强调基础设施的民生改善作用,引导资金还要大量进入上述领域。
债转股需要进一步推进
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拉开序幕已两年,但阻碍市场化债转股的拦路虎依然没有全面清除,资金成本高、融资渠道难以打开,导致金融机构实际落地债转股金额远小于签约金额。
工作要点明确,要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首先要求,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赋予现有机构相关业务资质。
工作要点称,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推动实施机构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产业资本合作,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股权管理能力。
其次,要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股权性资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类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投向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最后,工作要点指出,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持。完善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股权性资金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股的引导机制。
此前,央行已经通过定向降准支持市场化债转股。央行表示,鼓励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运用定向降准和从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实施债转股项目。支持“债转股”实施主体真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并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央行指出,定向降准资金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的项目。
曾刚表示,央行定向降准与银保监会债转股子公司规则出台,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转股资金来源压力,定向降准可释放一部分低成本资金,而增加设置债转股子公司,则在扩大资金来源上也能解决债转股资金来源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预计未来央行将采取更多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而银保监会则将考虑下调银行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从资金价格、资金来源两个维度缓解市场化债转股的掣肘难点。
温彬也认为,对于一些有市场、短期只是债务困难的企业,债转股仍然需要进一步推进。
债转股能否取得理想效果的关键
那么本轮债转股最终能否取得理想效果呢?沈建光认为,关键在于如何与供给侧改革相结合。一是债转股要避免向僵尸企业纾困,处理好去杠杆与去产能的关系。在产能过剩的行业中,存在大量高负债的国有企业甚至僵尸企业,他们对于债转股求之不得,却不是债转股应当救助的对象。
二是债转股之后,公司治理要遵循市场化原则。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身份从债权人转为股东并参与公司治理,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全新的挑战。他们可能面临专业性不足,经验欠缺等情况。债转股会造成原有股东结构的变化,甚至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债权人如何处理与原有股东的关系,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三是如果债转股对象是国有企业,许多同为国有企业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处理行政级别差异等特殊问题,因此,需要债权机构就一系列实操性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
企业杠杆率或自发下滑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杠杆率将如何变化呢?
沈建光称,当前经济已经进入转型期,粗放型增长已经难以为继。从经济结构方面看,高质量发展要求消费对增长的贡献逐步提升,投资的效率进一步加强。过度举债刺激增长的旧模式面临深度调整,过度依赖房地产市场的局面也需要改变。从这个角度来说,去杠杆政策仍是个长期任务。
随着新经济的迅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全要素生产率将进一步提升。而如果新旧模式更替顺利,得益于新动能,中国经济有望迎来新一轮中高速增长,进入良性循环。同时,在新模式下,本来处于高杠杆的上游重工业行业比重不断降低,战略新兴产业比重进一步增加,整体的企业杠杆率或自发地出现下滑。
政策层面出现新变化
去杠杆,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宏观政策的基调。不过本次会议未提“去杠杆”,同时突出强调了金融风险。
结合不久前《人民日报》一篇评论文章中“去杠杆初见成效,我国进入稳杠杆阶段”的提法,以及央行、银保监会出台的资管业务指导意见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业内对当前去杠杆的政策走向以及执行松紧度颇为关注。
沈建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指出,上述提法的调整,体现了决策层在政策层面的重要变化,即去杠杆逐步向稳杠杆转变。
而出现上述变化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点:首先,经过前期偏紧的货币政策与严监管双重叠加,前期杠杆率过高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可以看到,今年以来,资产新规落地,使得表外资金大幅下降,加之MPA考核持续深入,金融高杠杆,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的情况得到了明显遏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受到明显限制,地方政府债务约束进一步增强;房地产严控政策持续,包括提高首付比例与贷款利率,加大对消费贷、现金贷监管等。
其次,前期过紧政策存在调整空间。去杠杆是一场攻坚战,一蹴而就可能会加大经济运行风险。如6月份M2增速降至8%,明显低于10%的GDP名义增速,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9.1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五分之一,6月社融规模仅为去年同期的三分之一,说明对于当前经济增长而言,市场资金环境偏紧。
再有,上半年国内投资出现下滑,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同比增速下滑至6.0%,其中基建投资总额增速仅为7.3%,较上年同期21.1%的增速放缓。另外,民间融资成本上涨,金融风险有所加大。
最后,海外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加大了外部风险。
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提出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组织落实《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科学评估超出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企业的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完善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国有资本,明确国有企业资本补充的条件、标准和资金渠道,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本、充实资本实力、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加强国有企业资本真实性管理,提高财务真实性。规范使用混合型权益融资工具,防止虚假降杠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定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对高负债高风险企业建档监控,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对发生债务风险的大型企业,引导各市场主体及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对潜在影响较大的债务风险事件,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协调,确保依法合规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防止风险蔓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六)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赋予现有机构相关业务资质。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推动实施机构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产业资本合作,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股权管理能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七)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股权性资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类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投向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八)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持。完善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股权性资金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股的引导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集中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提高转股资产流动性,拓宽退出渠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
(十)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探索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一)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指导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推动将市场化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治理结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针对转股企业存在的股东行为规范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问题,研究加强转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
三、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
(十三)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研究出台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及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的综合政策以及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好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的税收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
(十四)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五)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研究总结依法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和建立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
(十六)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产融合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基于产业整合的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七)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指导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转让质量效益不高、与主业协同度低或非主业、亏损企业等相关资产,有效回收资金;继续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两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压降等多种手段提高企业整体资金利用效率(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八)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有序开展信贷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九)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指导企业合理用好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形成合理的债务类型和期限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加强主板、中小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不同市场间的有机联系。稳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优先股和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优化上市再融资结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
(二十一)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二)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在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对于纳入重点降杠杆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专题研究,予以支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国有企业降杠杆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事项,纠正不恰当升高审批层次的做法或不审批不作为的现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三)加强会计审计业务指导。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提供审计服务。(财政部,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六、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
(二十四)指导重点行业和地区开展降杠杆工作。对重点降杠杆案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克服障碍推动实施;积极鼓励优质资产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债转股;继续推动优化债转股行业结构,引导实施机构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指导重点地区降杠杆工作并开展深入调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五)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分析总结降杠杆的典型案例及政府引导激励的典型做法,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方式进行推广复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六)强化监督约束确保有序开展。加强企业降杠杆特别是债转股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对不适当企业进行债转股,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建立债转股相关主体记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七)继续做好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继续开展降杠杆的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与热点问题,切实控制不实不良信息传播,加强与有影响力的外媒和有关国际组织沟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舆论环境。(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