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赚钱的方式是股权投资!
2、股权众筹是下一个最具潜力的行业。
3、投资理财是现代社会人的必修课。
4、投资比融资更为重要,不会投资等于找死。
5、投资是道,融资是术。
6、懂得如何投资就可以在家里点钞票。
7、学习投资最好与专业人士取经。
8、投资是选择题,是战略性决策思维,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9、钱不投出去,就是负债,因为资本都是有成本的!
10、宁可不会融资,决不可不会投资!
股权投资如何成为最赚钱的投资方式?股权融资该如何操作?
中国进入股权的时代
中国真的在变了,市场经济走到了尽头,资本经济正在走来,而资本经济最大的魅力在于:它以“股权”为杠杆,撬动整个经济运转!读完此文你就明白这个世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很多人输就输在,对于新兴事物第一看不见,第二看不起,第三看不懂,第四来不及。
股权投资这桩生意,在经济调整发展的中国是最赚钱的商业模式之一。
大家知道“营利性”也就是商业企业要盈利这件事情是商业企业最基本的属性。也就是说只有盈利的企业才是对股东有回报的企业,只有盈利的企业才是对员工有保障的企业。
只有盈利的企业才是对社会有贡献的企业,所以说“盈利”是企业的基础。
而Barents的商业模式,是在当今中国最赚钱、盈利能力最强的一种商业模式。
这个商业模式是什么?就是——股权投资!
为什么说股权投资是当今中国最赚钱的生意呢?
下面让我们分析几个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大家都知道的一些商业案例,来说明什么是股权投资。而股权投资又是当今中国最赚钱的生意。
1
阿里巴巴
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61422元!
2014年9月21日,阿里巴巴上市不仅造就了马云这个华人首富,还造就了几十位亿万富翁、上千位千万富翁、上万名百万富翁,这是一场真正的天下财富盛宴。阿里巴巴上市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阿里巴巴集团于美国时间9月19日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确定发行价为每股68美元,首日大幅上涨38.07%收于93.89美元,现股价102.94美元,股本仅为25.13亿美元,市值达到2586.90亿美元,收益率达百倍以上。相当于当年上市前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61422元。
2
腾讯
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4400元!
2004年6月16日,腾讯上市,造就了5位亿万富翁、7位千万富翁和几百位百万富翁。
腾讯上市前公司注册资本6500万元人民币,2004年6月腾讯在香港挂牌上市,股票上市票面价值3.7港元发行;第二年,腾讯控股开始发力飙升,当年底,其股价便收在了8.30港元附近,年涨幅达78.49%;到2009年时,腾讯控股以237%的年涨幅成功攀上了100港元大关,为香港股市所瞩目。
2012年2月,该股已站在了200港元之上,此后新高不断。2014年3月该股股价一举突破600港元大关,2014年5月将一股拆为五股,现单股股价为136港元,总市值达到1500多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上市前投资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4400元。
3
百度
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780元!
2005年8月5日,百度上市,当天创造了8位亿万富翁(包括李彦宏、刘建国、徐勇、梁冬、朱洪波等)、50位千万富翁、240位百万富翁。所有的股东一夜无眠,彻夜庆贺。百度一位前台小姐的手机被打爆,因为她也随着百度上市成了百万富翁,这在常人眼里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却发生了!!
百度上市前注册资本为4520万美元,2005年8月5日,百度成功登陆纳斯达克,股价从发行价27美元起步,一路飙升,开盘价66美元,收于122.54美元,上涨95.54美元。
首日股价涨幅更是达到353.85%,现股价为227.53美元,增长上百倍,百度现市值近80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上市前投资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780元。
4
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651元!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当时总股本为7,500万元,每股净资产为6.18元,如今股价达到41.19元,总市值达到1238.94亿。相当于当年上市前投资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651.92元。
5
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095元!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31.390元,上市首日开盘价34.51元,上市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00万元,现今股价177.47元,总市值达到2026.7亿,相当于当年上市前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095.5元。
6
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416元!
1996年07月29日“东阿阿胶”A股股票在深圳挂牌上市,当时注册资本为6238万元,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5.28元,如今股票价格达到39.48,市值更是达到258.08亿元。相当于上市前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416元。
7
海尔电器
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367元!
青岛海尔于1993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每股股实际发行价为7.38元,而今股票价格为20.13元,青岛海尔上市前注册资本1.5亿,现今市值为550.93亿元。相当于当年上市前投资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367元。
8
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234元!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27日五粮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发行,每股发行价为14.77元当时注册资本36,250万元,现股价22.49元,总市值达到850亿元,相当于当年上市前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234.4元。
这样的例子在当今中国可以说数不胜数。每天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的传播涌现到我们面前。我们不禁感叹,资本市场倍增的魅力如此之巨大。
在我们传统行业里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创造的财富,在资本市场中经常一夜之间美梦成真。
这就是资本市场的魅力。
这就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权投资的魅力。
这也是在中国催生的,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对我们的召唤。
以上这些真实发生的、以及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无数的案例证明我最开始和大家说的一个结论:那就是股权投资是当今中国最赚钱的行业之一。
这就是:人无股权不富!
股权投资是最赚钱的商业模式之一
工作这些年,好不容易存下点钱,没能赶在楼价腾飞前捞底,也没能赶上2015年上半年的股市穿梭机;如今债券市场规模呈倍数增长,已属超配状态,期限利差和信用利差都处于低位。有钱不知道放哪儿好,怎么办?
目前的市况下,有两样投资产品算是相对高收益的资产配置标的:美元对冲基金和优先股。历史数据显示,中性策略的美元对冲基金年平均收益为10.2%;美国标普优先股收益率为9.2%,属于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资产类别。在这个知识才能致富的年代,再不知道“优先股”是什么你就out啦。
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制度是海外上市公司常用的融资手段,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美国拥有超过100年的优先股发行历史,是全球最大的优先股市场。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宣布用1250亿美元购入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9家主要银行的优先股,既起到了帮助金融机构化解危机的作用,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股息回报。而股神巴菲特也在金融危机最为动荡的时候大举买入美资银行所发行的优先股。
那到底什么才是优先股呢?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1)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2)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3)优先股上市价格一般是100,交易市场是只接受机构投资者的境外OTC市场。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比如说:1)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2)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3)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简单来说,优先股的四大特征就是: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
优先股介于股债之间,对于股息率偿付能力极高的银行而言,更趋债性。优先股无论银行业绩如何,票息是固定的;然而普通股的股息会因相关银行财年的表现而调整。因而,优先股也更具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III
中国实行优先股的发行,还要从巴塞尔协议III开始说起。。。
巴塞尔协议III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准。而中国作为巴塞尔协议III委员之一,其银行业资本、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方面都要遵循其要求。主要目的是增强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金充足率;简化巴塞尔协议II下银行资本结构。以下两个图表可以一目了然:
在欧洲,有着较为成熟的额外以及资本(AT1)市场,目前有超过10个欧洲国家的25家银行相继发行了相应产品。优先股就属于AT1的债务工具。根据巴塞尔协议III,所有欧洲银行需要发行的AT1占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5%,并随着贷款的增长不断发行AT1。2014年至2015年6月底,欧洲各银行的AT1发行产品资产规模达到570亿欧元(相当于4069亿人民币)。
刚刚说到优先股比普通股具备更高的稳定率,以下图为例:2014年4月HSBC爆出业绩不如市场预期,普通股大幅下挫,而AT1价格却非常稳定,小幅回落后,由于股息率5%的支持,稳定在面值之上。
(资料来源:彭博,2014年9月。
橙色为额外一级资本价格,灰色为普通股价格)
中国优先股市场
自从加入巴塞尔协议III后,出于对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中资银行需要在2018年底前通过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补充一级资本。目前已有6家银行陆续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其中有4家是国有银行,另外还有数家银行相继表示正在筹备优先股发行事宜。中国优先股市场正在迅速壮大,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品种。
自2015年6月中国股市震荡以来,沪深300指数从最高点下跌近6成;而中资银行发行的海外优先股净值波幅相对甚小,不超过3%。
谁能恢复资本的信心,谁就能引领资本的流向,谁就能制定新的资本交易规则。
企业经营过程中,融资始终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议题。为满足投资人与企业各自对于资产增值和融资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我国推出了“优先股”这一新型融资工具。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并颁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随后银监会、保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亦纷纷发布相关通知及批复,进一步细化了发行优先股的要求和操作流程。
众所周知,优先股这一融资工具在美国早已成为企业融资以及风险投资的主要方式,许多初创期的企业亦可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获得投资款,然而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能够发行名为“优先股”的发行人范围目前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也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无法依据《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发行“优先股”,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没有类似的融资需求,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使用“优先股”类似的融资工具呢?我们认为,目前的《公司法》已经为此提供了比较充足的空间,并且,已经有不少的公司、基金及其它投资人按照类似的路径在实际操作。
一、优先股的三大特征
根据《指导意见》,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据此,优先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优先分配利润。即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在某一营业年度内公司所获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分配约定股息时,根据优先股股东是否有权在将来的营业年度内要求公司补发过去股息,可将优先股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息,则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而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可分配税后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
根据投资人在获得固定比率之股息后能否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优先股可分为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公司利润在偿付优先股股东固定股息后仍有剩余利润可供股东分配的,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被称为“参与优先股”,反之则为非参与优先股。
一般而言,累积优先股与参与优先股对投资人更为有利。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
3、表决权限制。除规定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在目前《公司法》的法律制度下,优先分配利润、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和表决权限制这三大“优先股”的特征基本是能够实现的,但其实现的途径并非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亦非一种法律制度性的安排,而来源于《公司法》预留的空间和股东之间的自行约定。相比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的优先股,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股”实质上可以更多理解为是一种协议安排。
二、实现路径
1.优先分配利润
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均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因此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将可分配税后利润优先偿付投资人所持股权之股息的方式,可以使投资人获得实质上的利润优先分配权。累积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也可比照进行约定。
然而此处需提请关注的是,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是固定股息率的优先股还是前款所述的方案,在公司无可分配税后利润或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的情形下,投资人可能无法得到约定的足额分红。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而在股份公司中则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似乎并未给股东之间另行约定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和比例留下空间。那么,投资人想要实现优先分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目的,应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可以从股东之间的补偿约定入手。
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再审案([2012]民提字第11号)中,已对股东之间的业绩补偿条款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增资协议》中赋予投资人在标的公司业绩未达标的情况下要求标的公司支付补偿金之权利的约定,使得投资人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标的公司利益和标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该部分约定无效;然而,《增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人在标的公司业绩未达标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原股东支付补偿金的约定,并不损害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根据该案判决,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股东之间约定在公司发生清算时,部分股东以清算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对其他股东进行补偿,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如下:其一,股东之间的补偿约定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为清算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股东,而非公司;其二,股东之间的补偿约定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别支付完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会向股东分配,即剩余财产是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得以清偿后的剩余部分财产,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已得到了清偿。
3.表决权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表决权并未有可另行约定的条款,但是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可以授权表决的内容,即:“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因此,关于表决权的限制,完全可以通过投资人委托投票的方式予以实现。而一些信托基金在投资项目时,则采用直接从原股东处收购股份分红权的方式,达到不参与公司管理、但享有分红权的结果。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灵活约定融资条款,从而满足投资人的需求,实现融资目的。
关于利润优先分配权,可以于公司章程中载明,在公司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形下,该等利润优先用于支付投资人的股息,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实质上的利润优先分配权。关于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其他优先权,如优先分配剩余财产、表决权限制与恢复等,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股东间协议安排、表决权委托等方式,也可以使投资人实质上获得该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