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帐簿;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图1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4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4票的,4由税务4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司没有购销合同,但是要根据实际购销业务交印花税是吧!(不用交)关于资金账簿是在一年内贴上就可以了,在下一年1月份进行上年的申报,账簿是每本贴5元就可以了。
1.总分类账,按“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五 5元贴花(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其他账簿按5元/本贴花(每年启用新账簿时),有几本账簿就贴几本;
2.如果在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只缴纳了工本费,那就要自己买印花税票贴上,正本副本各贴5元;
3.印花税中关于证件的,除了营业执照外,还包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商标法证册、专利证等。正本与副本都是要贴花,1件5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订立购、销合同,要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
1.你公司所有的合同,每次进货、销货的合同都需要申报。
2.既然你公司的销售合同还没有贴印花税,年终要进行一次结算,少交的税款要在元月份申报2012年12月份税款时结清。
建议先做账,再申报。
12月底之前的单据都入帐,然后再填这些申报表。
如果今年未有任何收入,费用,成本,就还是零申报。
印花税年度申报表:有收入,有资本金入账,需申报。
企业基本财务指标表 ,要做了账才能出报表。
企业清算所得税备案:没收入零申报。
减免税申报表 :没收入零申报。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营业税减免表,没有职工发工资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