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理论上说,新增税种或者将原有税种的暂行条例进行立法,需要通过人大审议。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理论上说,新增税种或者将原有税种的暂行条例进行立法,需要通过人大审议。
2、但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一个授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因此,现行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的《暂行条例》实际上都是国务院制定的,其税率调整,也不需要通过人大审议。
图1印花税
3、最后《国务院工作规则》:
第四十五条: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最近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的文件是财税〔2014〕94号和财税〔2014〕106号,这是部门联合发文,理论上来说,财政部和税总两部门审议决定。
1、税收立法权划分方式有三种,一种是按照税种类型,二是按照税种基本要素,三是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我国是第三种,即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而行政上的执行权在较低级次政府或政府机构。
2、立法权划分现状:
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VAT,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但也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予的同级政府。
3、具体而言:
上条第一点的税法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可以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再立法(我国目前大部分税法皆如此);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个调整税率的权利;还是经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注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
上述第二点所谓地方税收立法权,即对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关系类似。
4、税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等。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即看到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具有国家法律的地位和性质。如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只有海南省和民族自治地区在一定基础和条件下可以。
国税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5,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立法程序包括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6,成品油属于消费税征税税目,消费税目前还是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授权立法,还不是税收法律,因此其修改方式无需通过最高权力机关,直接国税总局和财政部通过发布通知的形式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