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类。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整个缴纳完税的程序是:在凭证书立或领受的同时,由纳税人根据凭证上所载的计税金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相当金额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凭证的适当位置,然后自行注销。注销的方法是:可以用钢笔、毛笔等书写工具,在印花税票与凭证的交接处画几条横线注销。不论贴多少枚印花税票,都要将税票予以注销,印花税票注销后就完成了纳税手续,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一个时期,以便税务人员进行纳税检查。
图1印花税
纳税人事先购买印花税票,就直接: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所以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了。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如针对一些奢侈性的社会消费行为,征收娱乐税、宴席税;针对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为,征收交易税、屠宰税;针对财产和商事凭证贴花行为,征收印花税,等等。行为税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地方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行为课税的最大特点是征纳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
欧洲早在中世纪就有行为税。有的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印花税于1624年创始于荷兰,由于征收数额小而征税范围广,各国相继仿效。到20世纪80年代,继续征收印花税的有荷兰、英国、日本、伊朗等国。此外,荷兰、法国、日本有登记税或登记许可税,联邦德国、瑞典等国有彩票税,日本有纸牌税,美国有赌博税,其他国家还有狩猎税、养狗税,等等。 中国特定的行为征税历史悠久,早在战国时期,楚国等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此后历代对行为征税的税种散见于工商税收和各类杂税中,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估税”,唐代的“除陌钱”,宋代商税中的住税”、“印契税”,清朝的“落地税”等。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于1912年公布了《印花税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开征,以后陆续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据势力对行为征税的名目更多。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934年以及迁都重庆后的1941年曾先后三次改革与调整税制。其统一后的工商税制,在中央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在地方税中属于行为税的则有屠宰税、筵席税及娱乐税等。国民党政府又不断扩大征税范围,使杂税名目繁多,税费交错并存,苛重扰民,商民深受其害。
行为税的征税对象,是国家税法规定的,除商品流转、劳务收入、收益、所得、财产占有、特定目的、资源开采和占用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各种应税行为。如中国现行的屠宰税、印花税、筵席税等。行为税包括的税种较多,各个税种的具体课征对象差异甚大,所以此类税收中各税种的课征制度也不大相同。
由于行为税中很多税种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大部分是为了限制某种特定的行为而开征的,因此,除屠宰税、印花税等税负转较轻、长期征收的税种之外,税负都较重,税源都不很稳定。加之征收范围有限,税源零星,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又多为地方税,在税制体系中此类税收一般作为辅助税种存在。
行为税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当某种行为的调节已达到预定的目的时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稳定性。往往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收入不稳定。
(3)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征收面比较分散,征收标准也较难掌握,征收管理较复杂。
(4)调节及时。能有效地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寓禁于征”,有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针对性强,可弥补其他税种调节的不足。
行为课税具有较长的历史。欧洲在中世纪就有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中国在战国时期,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规定设立了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4种行为税。中国现行税制中属于行为课税的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
建国后,国家对行为的课税几经变动,特种消费行为税、印花税等于50年代停征,印花税在1988年8月6日重新起征。
其后继续征收的行为税有: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2年和1983年还分别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建筑税。
中国现行行为税共三种,分别是印花税、城建税、烟叶税。
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企业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并购买印花税票一次贴足的办法缴纳税款。因此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额,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税款问题,不必通过“应交税金”帐户核算。可在购买税票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如一次购买较大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处理如下:
1.直接购票贴花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2.一次购买较多时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1)购买税花时
借:待摊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2)当期及以后各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待摊费用——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