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
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公元前476年)。当时《罗马法》将外 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在美国家族信托由来已久。最初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即镀金年代(Gilded Age)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5。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在经历了长达25年的经济繁荣时期后(被称为美国的第二个镀金年代),许多州的法律也变得更灵活,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
据《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 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
2信托优势
家族信托传承财富更有效,其在期限(允许无期限,即永久信托)、流动性、控制(委托人可决定投资方向)、估值(可享受信托财产的估值折扣)、税收这五个方面都拥有
难以匹敌的优势。这源于其独特的制度:
1、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性,因而HNWIs可根据其意愿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受益人。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财产能够与其他财产相区别,可以充分保证传承财产的安全。
3、HNWIs还可约定信托运作的一系列其他事项,使之切实符合个人意愿,不仅实现财富传承,还可保障子女生活、赡养父母等,达到全方位、有效的家族财富管理目的。[3]
3考虑要素编辑
设立地点
家族信托的设立地点很重要。美国各个州的法律法规都不尽相同:某些州允许永久信托(perpetual trusts),某些州允许永久信托的同时还能更好地实现资产保护等;谨慎投资者(Prudent Investor)章程更是各个州都不相同。当然也可以选择设立离岸信托,即设立在全球著名的避税圣地: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百慕大等地。委托人必须先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再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点。仅以信托期限为例,不同地区有完全不同的规定:
—Hong Kong 香港:80年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150年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100年
—Jersey 泽西:100年
—US Delaware 美国特拉维州:无年限限制
受托人
很多人或者机构都可以担任受托人,也可以选择几个人或者机构共同担任受托人,选择包括:
个人:通常是家族成员。但家族成员不一定具备担任受托人的能力,而且当该家族成员同时也为 受益人时会产生利益冲突;另外个人作为受托人时,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个人
不像法人,寿命有限,这也不利于家族信托的运营。
律师或其他顾问:在加州等地,当个人担任超过六个信托的受托人时,需注册成专业私营受托人。
私人信托公司:富裕家庭有时会自己创立国家银行或私人信托公司,家族成员作为公司股东,管理家族信托的运营。这通常发生在怀俄明州(Wyoming)和南达科塔(South Dakota)等对注册信托公司资本要求不高且监管灵活的州。
专业信托机构:通常是银行信托部、独立信托公司等,它们通常在很多州都有分支机构,能够为 富裕家族设立永久信托(perpetual trusts);同时也能够在满足谨慎投资人(prudent investor)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为富裕家族投资理财,实现资产增值目标。
共同受托人:很多时候两个或更多机构共同担任受托人,才能更好的满足受益人的不同需求。
信托财产
家族信托中可以持有的信托财产没有限制,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资产包括房地产、股票组合、家族企业、合资企业、专利和版权等等。
信托契约
在信托契约中可以灵活定制有关的各种规定,由此产生不同种类。
4设立原因编辑
通常设立家族信托基于以下原因:
财富传承
当一个人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若其突然去世或失去劳动能力,子女及配偶将面临困境。为了预防该种情况,他可以设立信托,并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地约定各项条款,包含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年满18岁”、“结婚”、“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另外,HNWIs非常在意家财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后代(血亲或收养的)所继承。当离婚或者去世后未亡配偶再婚时,财产可能由他人的后代受益。而设立信托则可保证无论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财产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财产隔离
HNWIs多是企业实际
控制人,现实操作中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清晰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为债务追偿的对象。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本身)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这样一方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除非信托财产为非法所得),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外也避免了委托人的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当然要实现这一点目的,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就会来不及了。
避税节税
美国在2010年暂停征收遗产税后,联邦政府会对2011年去世的人征收最高达55%的遗产税。无数缠绵病榻的富人2010年都曾挣扎“要不要今年就安乐死,为子孙后代多留点钱?”事实上,在美国设立信托的重要目的是节税,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包括:QTIPs(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允许配偶继承时免税,委托人也可以改变受益人),QDOTs(qualified domestic trusts,允许非美国籍的配偶继承时免税),QPRTs(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s,允许委托人赠与时对所赠与资产折价,以便享受税收优惠),GST信托(可免除跨代传递税,即Generation skipping tax)等不同种类信托。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个信托,综合利用各种税收减免政策。
信息保密
当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委托人没有权力义务对外界披露信托资产的运营情况。使用家族信托时,在委托人去世前,财产就已完成转移,避免了遗产认证的过程。
企业传承
HNWIs会为了好几代人的利益设立信托。巨大的家族财产、优秀的节税效果以及良好的投资收益,能够实现几辈人衣食无忧,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等。另外,对于有家族企业的人士来说,更需要在有生之年实现高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并尽量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防止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在美国,很多家族企业都由家族信托经营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权,可以保证家族成员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股权结构的稳定、排除不合格股东;同时,引入对企业发展有巨大帮助的外部经理人管理企业事务,实现家族事业的基业长青。事实上,受益于家族信托,全球财富500强排行榜上至少有一半的公司,其最初创始人的后代仍拥有较大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