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形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出扩大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企业的有效对接,加强了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的深度和广度,其形成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几点。
1.审核体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由承销商向上交所或深交所备案,深交所规定:备案材料齐全的确认接受材料,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交易所对报送材料只进行完备性审核,并不对材料具体内容做实质性审核。如接受备案,交易所将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私募债券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需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发行。《接受 备案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
2.发行规模及期限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但一般应控制在不超过净资产规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上交所明确发行期限在三年以下。
3.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需提交最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但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情况无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限制。
4.发行人类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并且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5.发行方式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方式重点突出在私募上,即非公开发行,可一次或分两期发行(上交所)。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六个月内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采取集合方式发行。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
6.发行利率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利率应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鉴于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且为非公开发行方式,流动性受到一定限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利率高于企业债、公司债等。
7.投资者类型
投资者需具有适当性,主要是指适格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适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的企业法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合伙人。
此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同样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且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8.募集资金用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制,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用途较为灵活。
9.担保及评级
监管部门出于对风险因素的考虑,为降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担保发行,对是否进行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也不强制要求担保。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
10.财务状况
(1)净资产规模尽可能大,净资产规模超1亿元为佳;
(2)盈利能力较强,可覆盖一年的债券利息,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3)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为佳;
(4)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其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不用披露。
11.转让流通
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转让。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
根据《业务指南》,私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01元。私募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私募债券当日收盘价为债券当日所有转让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