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报应披露哪些重要事项?
1,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2,公司在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
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做出说明。
(2)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3)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约定收益,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4)其他重大合同。
5,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6·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
7,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8,公司还应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只须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本部分信息也是投资者在分析年报中需仔细阅读分析的。在分析中重点关注: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评价其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报表的影响;
(2)关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评价其对公司的影响;
(3)关注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如果担保金额过大,将对公司存在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4)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约定收益,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难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5)其他重大合同。
9·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10,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
11,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