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中所包括的内容应该是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的方面,这其中可能埋藏着公司正常持续经营的“炸弹”。
上市公司年报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乎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是公司风险的重要来源,投资者应预重视。这部分内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该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以及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将说”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例如,有色鑫光(0405)与白山浑江铝厂债权债务一案。该公司在2000年年报的重要事项中披露了这一重大诉讼,该诉讼涉及金额高达10,710,637.38元。在年报披露时,该诉讼尚未最终裁决。2001年6月14日,公司就这一诉讼发布了重大事项公告。公告中声明,该巨额债权已无法收回。
事实上,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该公司年报中的披露已反映出该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小之又小。因此,投资者如果在阅读年报时就将该诉讼的损失考虑在内,那么就会发现,对该公司当年高达1亿元的损失来讲,这一诉讼金额无疑是雪上加霜。并且,该公司2000年年报中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众多,这一案件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因此,投资者对面临重大诉讼案的公司,一定要保持谨慎的态度。
(2)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从该项,投资者可以获得公司是否规范经营的重大信息。例如, PT东海(0613)在它2000年年报中就披露了该公司因虚增利润、大股东占用巨额募集资金以及违规炒股等行为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谓触目惊心。从这一处罚中,投资者可以透视该公司的深层面的生产经营现状。
(3)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半数以上成员变动,公司总经理变更,公司解聘、新聘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这部分内容反映了上市公司的重要人事变动,值得投资者特别注意。
(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情况。
投资者可了解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出售和吸收合并的利润占其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大时,投资者应当特别予以关注。
因为,这种收购并所产生的利润并不能维持公司的长久发展;主业兴的公司才具有长远的投资价值。所以,对于通过这种手段来创造业绩的公司,投资者应将这种利润扣除后再进行分析,这样就能更为清晰的认识这种公司的本来面目。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公司通过购并来实现改善整体资产的质量,从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开拓道路。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提供了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投资者对此应特别注意。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上市公司须披露详细情况。
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分析,投资者可以了解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若发生的交易属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投资者可了解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原因等。
其中,转让价格是其中的核心内容,特别是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差异,投资者应特别予以关注。因为,转让价格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或资金的重要手段。例如,某上市公司受让其大股东的房屋设备,以评估价为转让价格,同时,关联交易双方协定以现金方式作为支付方式。假设该房屋设备账面值为2千万,经评估后为4亿。
也就是说,该房屋设备的资产评估价比账面值高出二十倍。在这一案例中,除非上市公司能为此重大差异做出合理解释,否则该大股东就存在从上市公司“提款”的可能。因为,可能该资产的真实评估价值可能只有2亿元。这样,上市公司就要为只及评估价值一半(2亿元)的房屋支付4亿元的现金。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
独立性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缺乏独立性的公司往往提供了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可能。
因为,对于未能“三分开”的公司,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常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就会出现以下不良现象:如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往来不规范,大股东占用、拖欠股份公司资金;双方大额、多项资金往来没有协议;双方关联交易形成的部分货款、劳务费用以及原材料委托采购等引起的支付划分不清等情况。因此,投资者可以“三分开”的说明中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隐患。
(7)托管、承包、租赁情况。
若上市公司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的10%以上(含10%)时,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
对于该类事项的披露,投资者应该认识到,从它们中所获得的利润都不应是公司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对于通过这种手段创造业绩的公司,投资者应对这些公司能否维持其业绩持审慎的态度。
(8)上市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监管部门要公司披露这一项,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因为,我们的投资者所依赖的报表都有赖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所以,注册会计师进行公允的审计就成为保护我们投资者的一面盾牌。但是上市公司很可能会压迫注册会计师就其并不真实的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例如,对于连年亏损的公司,它可能会更换以前比较严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一家可以使它的不真实的盈利报表得以通过的事务所。又如,为了符合增资扩股的要求,公司可能通过这种手段,更换聘用一家事务所,以达到审计意见的无保留。正是由于存在发生这些损害投资者事件的可能性,所以年报中要求对更换事务所进行说明。所以,投资者可以从该说明的合理性中判断,该公司的报表是否可靠、真实。
(9)其他重大合同(含担保等)及其履行情况。
重大合同或担保等行为关系到上市公司每一个股东的切身利益。投资者对这部分内容也应特别注意。特别是担保合同,可能会使公司的经营陷入万劫不复之地。例如,闹得沸沸扬扬的ST猴王事件,它的年报就显示出,上市公司为其母公司猴王集团提供了3亿元的货款担保。这为猴王面临破产埋下了伏笔。所以,对于提供了重大担保同时又因此面临诉讼的公司,投资应保持高度的警觉性。
(10)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这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相关的历史提供了便利。
(11)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