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获得上市公司相关重组公告,如何通过公告内容正确识别公司重组对未来业绩提升是否有益,公司重组的目的,需要仔细分析。就资产重组的现实情况来看, "假”重组主要有:
(1)以“圈钱”为目的进行“报表重组”。
许多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从而能够在股票市场上通过配股方式进行再“圈钱”。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资产重组中的购买日应以被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的实际转移为准,同时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提前一个月发布,这两个方面要求的统一,就是上市公司如果要进行以操纵公司利润为目的的资产重组,并且在当年就要体现利润,就必须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公布重组方案而且必须作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都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公告集中公布的时期。
据统计,从2000年10月初到11月底,沪深两市共有120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各种各样的资产重组方案。有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完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用优质资产换取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在同一天买入和卖出同一笔资产,从中获得4000多万元的巨额差价;有的上市公司把巨额债务划给母公司,在获得配股资金后再给母公司以更大的回报。
据统计,从200 年初到11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03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了变更,其中,协议转让的有69起,无偿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有26起,通过司法程序裁定转让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的有3起,通过抵债或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而间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4起,而通过在二级市场上收购股票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仅有1起。出于“圈钱” 目的而进行资产重组,地方政府在重组中处于主导地位,协议收购中具有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关联交易在重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是这种资产重组的突出弊端。
(2)以保上市资格为目的进行“资格重组”。
根据《公司法》第15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暂停其股票上市资格。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以及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要进行特别处理(即ST).
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则要暂停其上市资格。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亏损企业的日益增加从而ST队伍的逐步扩大并且暂停上市的出现,上市公司特别是ST公司为了避免暂停上市,为了避免被摘牌而展开了日复一日的保“资格”大战,这就使得ST公司和暂停上市公司日益成为资产重组的主要对象并且在市场上逐步形成了ST板块。根据原有的债务重组规则,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因而有不少上市公司都通过此举来达到“摘帽”或保配股的目的。
根据《中国证券报》提供的资料, 2000年上市公司进行的债务重组中,绝大部分都是ST或PT成员: ST深物业、ST中华、ST英达、ST石劝业、PT红光等等,它们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益”少的有几百万,多的达几亿元。
ST中华在1999年依靠与海外10余家债权银行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获得账面利润高达3.66亿元,一举使其全年净利润达到2亿元,每股收益达到0.42元。但如果按照财政部新近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追溯调整,那么ST中华1999年的每股收益就应当是-0.3元左右。
(3)以拉抬股价为目的进行的“题材重组”。
近年来,利用资产重组题材来拉抬股价从而达到在二级市场上获利的目的已成为我国股市中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有关人士跟踪研究发现,无论是资产重组公告发布前还是发布后,二级市场对公司控制权的转让都存在着明显的过度反应,以至于有人甚至做出了这样的评价: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最不规范的是重组行为,最大涨幅的是重组股票,最有魅力的是重组题材,最名不符实的是重组资源。
这种以拉抬股价为目的的资产重组,一般都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a.重组题材往往具有“爆炸”性。无论重组前的上市公司属于多么传统的产业,只要一进行重组,就立刻能进行产业升级,科技、科教、科创等各种名目立刻冠上公司名称,市场题材也就由此而生。
b.重组能使不良资产大部或全部换成优良资产,公司业绩也能在短期内大幅抬升,并往往伴随有高比例的送配题材。
c.重组往往采取“暗箱”操作方式,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信息既不规范,也不透明。
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在股价启动时或暴涨过程中发布“澄清公告”:公司没有任何重组意向或重组行为。但当股价持续上扬并且达到最高价位时,上市公司却又突然推出了董事会决议:已与某公司或大股东进行了重大的重组行为。这样,资产重组行为在市场上就演变为“搏傻”行为,使资产重组成为市场上“黑马”迭出的“摇篮”。
亿安科技的股价从20多元上涨到120多元,中科创业的股价从10多元上涨到复权后的80多元, ST粤海发多个涨停板的出现,都无不与资产重组息息相关。
(4)以上市公司提供“回报”为目的进行的“信用重组”。
利用上市公司的“担保”或“回报”来达到重组目的,是近年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出现的引人注目的现象。1994年恒通集团入主棱光股份后,在短短的几年中,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竟从上市公司提走了8亿多元的资金;
东北某ST公司在1998年被资产重组后,一举摘掉了ST帽子, 2000年8月实现了增发股票并筹集了大量资金,在增发完成后,上市公司立刻斥资2.3亿元收购了大股东的一家控股公司,使大股东得到了较为满意的“回报”, 1997年11月,广东飞龙集团受让了成都联益3421.6万股法人股,股权转让总额为6800万元,但广东飞龙前后只支付了800万元,却用转让得来的股票向银行质押获得了3500万元的贷款。
不仅如此,广东飞龙在入主成都联益后,很快将其一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成都联益,成都联益也因而在1997年增加了近3000万元的利润并推出了10送3转增3的分配方案,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利润都只是纸面上的,成都联益从未实际得到这些利润,由此导致成都联益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并且因连续亏损而被戴上了ST的帽子。
上述四种资产重组行为,其实质是虚假重组。这些虚假重组行为之所以能得以实现,有着深刻的体制根源和社会根源。
因此,在分析重组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a.各家理解重组的含义不同,说法不一;
b.重组在年报中表述不规范;
c.重组带来报表的不可比性;
d.重组权益日确定显示出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