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融资融券的监管实践与经验
由于融资融券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来强化监管,扬K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
1.法律监管
把信用交易纳人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 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 了《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例如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相关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融资融券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融资融券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融资融券很快进入发展轨道。
2.调整保证金比率
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串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对初始保证金比事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
3.规定信用限额
各国都对最低保证金限额进行了规定,并对信用额度作了限制。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B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血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整头贷款最高限额为4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
4.提供抵押的优质证券
提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风险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对可供低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諮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5.限制卖空行为
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在1938年公布了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
6.实行抵押认证制度
一是认证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 章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7.证券机构是监管的关键
证券机构处于中介地位,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融资融券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证券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惊,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