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与融资融券应做的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之前,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让券账户,向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 《融资融券合同》, 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 章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1.客户开户的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操 同》后,其营业部应当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同时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技 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2.申请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的材料个人客户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机构客户须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6)机构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7)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信用资 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加盖银行章的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账户。
(9)银行及机构盖章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3.融资融券保证金的提交:
客户在证券公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串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人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4.融资融券的授信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二是非固定方式,即在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