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融资融券交易的方式
1.证券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融资融券交易包括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融券卖出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
(1)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买入数量。
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资”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标的证券代码。
卖出数量。
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融券”标识,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强制平仓指令的申报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证券代码。
④买卖方向。
⑤价格.
⑥数量。
⑦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信用证券账户的一般证券买卖(即担保证券买卖),按一般买卖指令申报内容申报即可。需强调的是,信用证券账户上的任何交易指令,都需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申报。
2.淡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前端检查包括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对于没有通过前端检查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交易主机按无效中报处理,自动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申报的前端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席位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检查。对于标注“融资”或“融券”的买卖申报,判断其交易席位是否为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以及当H是否具有融资或融券交易资格。
(2)标的证券合法性检查。对于标注“融资”或“ 融券”的买卖申报,判断其买卖的标的证券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中,融资买入申报的标的证券必须属于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可融资买入证券范围,融券卖出申报的标的证券必须属于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可融券卖出证券范围。对于信用证券账户的一般买入申报(即买入担保证券申报),判断其买入证券是否属于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3)信用证券账户有效性检查。对于标注“融资”或“融券”的买卖申报,判断其申报账户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并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
(4)证券账户余额检查。对于融券卖出申报,判断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内是否有足额证券可供融券卖出。对丁担保品证券卖出申报,判断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否有足额证券可供卖出即可。
(5)融券卖出提价检查。对于融券卖出申报,在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需要根据卖空标的证券种类进行相应融券卖出提价检查。例如,对于A股的融券卖出申报,检查其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近一笔成交价。 采用市价方式进行的融券卖出申报,其提价检查按第一笔拟成交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