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券商股权质押可以躺着收钱;当市场持续走弱、个股爆发风险事件,股权质押就像一个甩不掉的锅。今年2月以来,尤其最近受贸易战等利空影响,A股市场风险偏好骤降,沪深指数近一个月累计下跌近8%,6月日均交易量创15年股灾以来新低。A股一连串的走弱带来的连锁效应之一就是股权质押接连风险暴露。神雾环保、乐视网以及最近的长生生物等接连曝雷,一次次在提醒同业,低质押率、严格的风控、完善的贷后在系统性的下跌面前都毫无还手之力。
——你看上的是别人的利息,搭上的可是你的本金。
股质业务的性质?
股权质押业务形式很简单,即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股东将所持股权用于质押担保,从券商、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属于股东融资的常见手段。融出机构按质押股份市值的一定比例给钱,这个比例即质押率,股质新规规定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目前券商大多采用35%质押率。截至7月初,A股共有3338家企业进行了股权质押,超过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94%;质押股票的市值规模约5万亿,占A股总市值的10%左右。
券商开展股权质押业务融出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银行资金和自有资金。根据我们的测算,假设行业存续平均质押率为45%,则上市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比例占六成,但实际比例可能没有这么高,银行存量规模尚且很大,预计两者各占一半。测算误差主要来源于实际质押率以及业务规模时点数差异,但仍可参照这个测算结果用于不同券商之间的横向比较。目前90%以上新增业务都是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随着存量银行资金的项目逐步到期,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比例未来还会升。
发生风险事件怎么办?
股票下行,当质押股份市值跌破预警线(一般为融出资金加上利息余额的160%),要求股东追加质押股票或现金补仓,其中现金补仓相当于提前还款。若触及平仓线(一般为140%),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终止交易,股东赎回股票,二是强行卖出。第二种强制平仓会继续恶化市场情况,因而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
在市场情绪极度悲观时,大股东所持股票已全部质押,短时间的流动性问题致使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前还款。此时市场继续下行必将触及平仓线,强制平仓会造成连带下跌,想脱手只能按照跌停板来打,因此出于稳定市场的目的,监管部门有可能采取限制平仓手段,同时鼓励券商和银行对到期业务进行展期,给股东周转时间以赎回股票。减持新规下大股东选择股票质押融资意愿更强,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几乎将全部所持股份进行质押,一旦股票赎回出现问题,强制平仓将导致公司的控制权旁落,这大大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尤其是民营企业。
当前中小券商很多在做展期业务,展期利率普遍已上浮至10%以上,而过去股质业务利率通常在6.5%上下。
不过显然,股质业务理论上是风险中性的放贷业务,还有流动性很高的抵押品,但在系统性风险(2015年股灾)和黑天鹅(不幸踩雷)面前,感觉券商还是太年轻啊。哪怕利率再诱人,也需要考量本金的安危。若股东始终无法偿还债务(自愿或者被迫),出资方损失的不再是利息收入,而是所有融出资金。这也是为什么长生生物事件暴露后,兴业证券估值逆板块下行的原因。兴业证券接受了其大股东合计1.78亿股的股权质押,待购回金额达6.75亿元,都是自有资金参与,证监会已对这些股份采取限售的手段。这意味着如果大股东无力或没有意愿提前赎回,那么兴业证券很长一段时间内所持这些股票市值下行是没有底线的。应会计上及时性、客观性、谨慎性、重要性等等要求,此时必须考虑计提减值损失,净资产受损。
会计处理及影响?
券商股权质押自有资金参与情况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的分项中。如果业务正常开展,实质是一种付息还本的债权,和质押股份的市值无关,所以不以公允价值计量,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要求定期(即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单个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减值判断有两个主要维度:一是幅度,一般累计下跌幅度超过20%-50%,就需要计提减值,去年底陕国投就将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条件从下跌20%提高到了50%;二是时间,持续性下跌,预期短期内无法转回或偿还,时间通常在6个月及以上。当确认发生减值损失,计提程度由公司自己评估,提少了,未来股价持续萎靡,再继续计提就是了。多提的话未来情况好转,坏账也可转回。
那么,短期内下跌未超过公司计提标准(假设是50%),持续时间又不足够长的资产价格下跌,是可以不计提的。如果下半年市场企稳回升,风险就会逐步化解。
最后还是能看到大券商的好。一,大券商风控水平领先,踩雷概率低。二,哪怕踩雷,净资产和净利润都厚,股质的减值计提对其影响可控。长生生物一个项目可能导致兴业整个公司半年白干,还有名誉损失之类。而对于业务均衡、多点开花的券商来说,相当于一个月的净利润,放到净资产影响就更小了。
监管层明确了十个重点问题:
1、强调了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初心,充分肯定了该业务的积极意义。2013年6月,沪深交易所推出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初心是“为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2016年9月,股票质押业务规模突破1万亿,七八成融出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降低了融资成本,有效服务了实体经济,同时改善了证券公司收入结构,总体风险可控。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部分资金使用不投规范,偏离服务实体经济;融入方、标的证券资质管理不够,对融入方、上市公司信用状况调查尽职调查不到位,特别是对减持新规重视不够;规模增长过快,交易风险防控不够,部分股票质押比例过高,部分股票质押集中度过高,等等。
2、重申了券商股票质押业务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强调了监管新要求。明确融资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对于持股平台公司、以投资为主业但并非登记备案私募基金如何处理需进一步明确);融入方首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或新股申购、买入股票;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3、强化了风险管理,提出诸多具体指标要求。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证券公司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前一交易日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因补充质押不受上述指标限制,要特别关注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相关规定。
4、重点关注五类上市公司风险。一是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二是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三是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四是存在退市风险;五是上市公司及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5、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同时,不得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如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财务顾问等。
6、明确“新老划断”的具体事项和新规过渡期间的衔接安排。存量场内质押到期可继续展期,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包括质押比例超过50%个股;小额质押业务必须停止不得展期;过渡期间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点名批评了三家券商)。
7、细化了资金用途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券商与融资人的《业务协议》应明确质押资金的银行专户管理,不能和股票投资账户资金混同;券商、融入方、银行和相关方应签订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明确各方具体义务;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相关制度,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融入方在融入资金划出专用账户后一定期间内提供资金使用证明材料。
8、要求各证券公司加强对融资方和标的股票的重点监测监控,及时识别风险隐患,健全风险应急预案。质押股触及平仓线,要尽可能多沟通,推荐补充各种担保物、不通过交易所进行场外处置;股东确实无力追保,质押实际逾期,券商要按流程办理;同时,做好上市公司公告的引导工作,不能引起个股闪崩,更不能因此引起连锁反应诱发区域性系统风险;券商平仓应遵循减持最新规定,通过竞价减持的,在3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不超过总股本的2%(减持新规是否适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尚需探讨)。
9、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的,如出资规模超标,在降至符合要求之前不得新增;小额质押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合约(含过渡期);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参与场外股权质押的,质押人应登记为委托人;明确要求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
10、监管协作,形成合力。各证监局加大检查力度,从严管理,抓典型,严处理;交易所强化一线管理,发挥核心作用;中国结算及时准确地汇总信息;证券协会进行自律规范、行业管理、纪律处分,推出黑名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