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获批的QFII多是证券公司、银行,第一、二种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两种模式在引进QFII机构本身的同时,也引进了不少对中国证券市场感兴趣的QFII机构客户。事实上,目前多数QFII及其客户对A股市场并不熟悉,对A股的清算交收体系也心存疑虑,而目前QFII门槛较高,5000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额度要求对大多国际机构而言,又增加了投资成本与风险,因此通过QFII投资中国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较多,这也是目前前两种模式占主导的原因。
据了解,随着有关制度的完善,保险公司、政府投资公司、慈善基金等机构申请会增加,第三种模式将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这将有利于向国内市场更好地传递QFII成熟的投资理念。
1、了解QFII客户情况存在较大的不便
由于获得QFII资格的机构是证监会及外汇局的监管对象,而其背后的客户情况不在监管范围之内,所以,在QFII申请资格及额度审批时,监管部门除要求QFII明确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比例外,均不要求QFII提供客户名单;此外,从QFII制度设计上来讲,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分帐户,托管人基本不为QFII客户单独记帐,QFII也按商业运作惯例,并未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其客户情况,所以,目前为止,我们并不详细掌握QFII客户构成情况。
2、QFII对客户性质及交易审查严格,以确保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尽管客户类型较多,但QFII认为,声誉比利润更重要。从调查的情况看,QFII高度重视投资A股市场的法律和制度风险,充分认识到自己是被监管主体,要对A股投资事宜负全责。
为此,QFII公司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客户审查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客户的资格、投资、资金汇出入等进行严格把关。具体操作中,QFII将客户视同为子QFII,由合规及风控部门严格审查,只有合资格的境外高端客户才能准入,要求客户作出符合QFII暂行办法的风控安排,并承诺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此外,客户不能直接下单,所有交易指令须经QFII审查后由QFII下达。花旗银行等还请中金公司提供了不宜投资的股票名单,多数QFII请经纪商及时提示可能有问题的股票。 1.对A股市场兴趣较高
关于当前的市场环境,QFII普遍反映,目前绩差公司价格太高,而绩优高成长性公司定价太低,认为市场的结构性调整还会继续。但是,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市场的发展空间极为看好,与境内一些机构对市场走势的看法差别较大,内冷外热。根据雷曼兄弟证券公司去年在全球的调查情况看,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全球性基金,普遍对投资中国非常感兴趣。雷曼表示,“从长远来说,这是个全球性的趋势,包括纽约、伦敦世界各地的投资者,都会过来(到中国来)。”一些境内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同感,认为“海外是把A股市场作为战略性的机会来把握的。”
3、对A股市场的投入正逐步加大
考虑到获批投资额度太小,运营成本较高,多数QFII尚未在A股市场上投入太大人力,只是利用其香港、新加坡或境内代表处的研究员,覆盖在各地上市的中国公司。多数QFII计划将来加大在内地的人员配置,如设立代表处,派驻研究员,建立研究团队等。
出于操作上的便利,已有一些QFII机构聘请境内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如恒生银行委托南方基金、日兴资产委托融通基金担任投资顾问。博时基金进而计划以境内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卖点在境外发起设立基金等等。
1、资产配置概况
截止2006年11月底,共39家机构开始投资,总资产1051亿。从资产配置上看,QFII股票投资积极稳健,比重逐渐加大。具体来讲,QFII共持有证券资产约954亿元,占可运用资产的91%。其中,股票837亿,占证券资产87%;国债23亿,占证券资产的2%;可转换债券12亿,占证券资产的1%;基金92亿,占证券资产的10%。
2、股票投资特征
QFII普遍坚持以企业价值为本的长期投资理念和从国际比较角度筛选具体独特优势的中国企业,对公司的业绩、成长性、行业地位特别关注,而对市场整体涨跌考虑较少。在2003年沪指从1500点开始的下调过程中,QFII一直积极买入,2005年一跃成为净买入最大的机构投资者。QFII的股票换手率也是几类机构投资者中最低的,并且长期持有宇通客车、宝钢、中兴通讯等绩优股,支持了优秀的民族品牌和公司,成为市场价值中枢的有力支持者。
另一方面,QFII对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反应比较敏锐,有助于宏观政策传导机制的改善。QFII对于市场的非理性投机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平抑作用,主要表现在2006年上半年A股市场涨幅近100%,市场炒作气氛有所升温,QFII投资首次出现试点以来的净卖出,主动回避风险,对市场可能出现的过热发出了早期信号,在平抑市场冲动方面显示出一定的作用。
3、不同QFII投资重点不同
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股票投资非常积极,花旗银行重点投资可转债的同时,对股票进行跟踪指数投资。对于股票基金,QFII主要投资于封闭式基金。QFII表示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很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从QFII制度实施效果看,QFII制度对境内市场的影响积极,作用逐步发挥。小组认为,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QFII试点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本土市场的国际影响。QFII制度是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重大进步,初步完善了引资机制,符合十六届三中会会的决议精神,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具体如下:
1、推动了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
QFII制度是市场开放在严格控制下的积极探索,推动了A股市场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该制度的试点为市场扩大开放并监控资本跨境流动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且,从诸多方面推动了境内市场的发育和制度完善。主要表现在:
QFII投资要求较高,只有信息披露规范、公司治理完善、成长性好的公司才能得到QFII的投资。这促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透明度,增强诚信守法意识。QFII投资推动了境内证券市场交收体系的完善,为机构投资者发展提供了安全高效的交收平台。QFII投资可转债市场,使其受到市场普遍的重视,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的结构。推动了监管部门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助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
2、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QFII从全球视野评判上市公司的成长潜力,坚持基本面为主的投资理念,对优质公司长期持有。QFII的投资产生了较强的示范效应,带动更多资金投向优质公司,使其价值逐步得到发现,从而遏制了股价操纵以及相应的跟庄等投机风气。市场调整中,绩差公司下跌较多,绩优公司价格逐步上涨,市场正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此外,由于额度有限,一些没有拿到额度的QFII将资金投资于H股、红筹股,有助于香港市场的繁荣稳定。
3、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QFII隆重推介境内市场,在欧、美、日金融界引发了较大的“中国热”。从反馈情况看,境外金融界对中国政府推进改革开放的认识更为深刻,对A股市场更有信心,取得了我新闻媒体难以替代的宣传效果。此外,QFII还积极帮助A股市场入选MSCI、FTSE(伦敦金融时报指数)等国际指数,使得全世界投资者都开始关注中国,有助于A股市场走向世界舞台。
4、完善了利用外资的结构和机制,是FDI的有益补充
在引进外资方面,新兴市场普遍将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筹考虑。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QFII不直接参与管理,不谋求控制民族企业的股权、品牌、知识产权以及市场份额。从新兴市场经验看,QFII资金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品牌提升,有利于培养本国大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有益补充。长远上看,QFII制度将逐步完善利用外资的结构和机制,有助于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5、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步伐
作为资本市场的新生力量,QFII推动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研究、创新和发展,大大提高了境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从托管银行的角度,QFII给中国托管银行业带来了革命性变化。一是推出了“全球托管---次托管”这样一种全新的托管模式,由此形成新的报告路径和托管模式。这为中国银行业原有的服务流程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通过与QFII的全球托管人的全面合作,中国银行业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为其在全球托管服务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为其国际托管业务的发展较早做了准备,有助于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二是重塑了中国银行业的托管服务。主要包括:(1)拓宽了托管服务范围,突出了个性化服务。(2)完善和提升了托管业务系统,使银行清算和结算与国际惯例进行了接轨(3)托管费收取模式趋向多样化和合理化。(4)进一步深化了托管银行风险控制观念。(5)突出强调托管服务人员的高素质。业界普遍认为,QFII给中国托管银行业带来的巨大变革正逐步显现,有助于境内商业银行扩大中间业务范围,改善收入结构。
从券商的角度来看,QFII的进入对于完善券商的理性投资理念、遏制投机风气,提高代理下单券商的研发能力都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QFII的资金量并不大,但推动了境内证券公司研究和服务水平的大幅提高。标志之一是研究部门开始按国际标准提供研究报告,改进服务质量,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券商的国际化水平。
此外,QFII制度也促进了境内会计、律师、资产管理等行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
6、积累了跨境证券投资和资本流动的监管经验
QFII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之前,监管对象主要是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者没有监管经验。QFII进入之后,其资金汇出入、投资理念、投资行为等等对于境内机构来讲,都是全新的。QFII的进入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运作,监管部门对跨境证券投资和资本流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作了一定的探索。
QFII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配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现就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由申请人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申请书。申请书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不需出具授权书;由其他人员签署的,需出具授权书。授权书应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在国家或地区”是指授权人任职所在国家或地区。授权人在中国境内的,由授权人任职所在城市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授权签字人目前在中国境内任职,其现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且被授权范围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时相同的,可以只提供其任现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授权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经其本人签字。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从事该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等内容。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银行在华境内的分行只能由一个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获准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不须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公告。
六、商业银行的申请经我行批准后,持我行批文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人资格。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祖国大陆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比照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通知。
请各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