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监管
所谓监管,是指将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活动,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使用活动。监管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使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和国家司法机关执法活动。金融期货与期权的监管必须涵盖国家管理、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确定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监管体制,实际就是确立各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各自的职能及关系,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纵观全球各国的监管体制,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整体而言,大多数国家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管理和交易所自律的三级共同监督管理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实现了从宏观到中观、微观的合理分工和有机结合,成为当今我国建立期货市场与期权市场管理体制可以借鉴的模式。
期货与期权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政府对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监管
(一)政府对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实行监管的目的
政府对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实行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市场的竞争性、髙效性和流动性;为市场创造一个有法可依、有纪可守、有章可循的有利环境;保证交易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政府对金融期货期权市场实行监管的内容
1.成立专门机构、制定颁布法规条例
政府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监管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制定颁布监管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的法规条例;明确监管机构的设置办法、监管权限范围、管理人员的任命程序;任命监管人员等。
2.管理和监督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和活动
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金融期货期权交易规则及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肯定后方可实行,否则将被认为是非法的。
(1)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交易所的设立。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主要按照严格的程序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批准;交易所的解散和合并也要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2)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交易所的章程及主要业务规则。一般来说,各期货交易所可根据各自国家的期货交易法规,制订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但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将被视为非法。
(3)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新合约的上市。根据实践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交易所将不断研究开发出新的合约品种,但交易所自身不能决定新合约的上市问题,它必须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审査交易所批准的会员资格。交易所批准的会员,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资格进行否决。交易所理事会(或董事会)对个别利欲熏心或工作疏忽等不合格会员,不但可以撤消该会员的资格,而且还可以对有关人士处以惩罚。
(5)对交易所做出的裁决进行审查。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批准、修改或取消交易所做出的某些裁决,并重新做出自己的裁决。交易所做出的裁决主要包括:对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调解纠纷所做出的仲裁决定。
3.对市场参与者实行宏观管理
由于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具有杠杆性、风险性的特征,其交易活动对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形势的稳定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依靠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及个人(参与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有序运行。政府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的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市场参与者经营金融期货与期权业务所必需的最低资本额标准。一般来说,风险大的金融期货、期权业务,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额应该相应多一些;风险小的金融期货、期权业务,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额应该相对少一些。这是保证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财务完整性、保护客户利益的必要措施。
(2)规定设立相关账户的制度。——般来说,相关账户制度的内容应该有: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擅自挪用、出借客户的保证金;规定出账簿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
(3)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参与者的一切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特别是对扰乱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哄抬价格、联手操纵、传播和扩散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合理控制其交易规模,依法加以制裁。
4.制定仲裁和索赔处理总的规则
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仲裁和索赔处理总的规则。各交易所和金融期货期权行业协会必须遵循政府监管部门的总则要求,制定出各自的仲裁和索赔处理规则,以解决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和索赔。
由上可知,政府对期货与期权市场监管主要是宏观方面的,具体的微观管理则大多由金融期货期权协会和交易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