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价格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最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第三十二条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人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曰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第三十九条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四十四条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五条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四十六条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_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第四十七条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四十八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髙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人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九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
第五十条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人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五十—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六章交易编码
第五十二条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五十三条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幵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第五十五条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人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十七条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见附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会员应当对特殊法人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特殊法人机构及其托管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十九条会员、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幵户档案,并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六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
(一) 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 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 客户申请注销;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