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完成、投资者进来之后,投资者很快发现,莱斯达并未如约进行股份制改造,也没有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材料,更为严重的是,莱斯达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仅2 307万元,远远低于承诺的6500万元。由于厦门朗讯当初为获得受让的股权支付了5 000万元,因此,厦门朗讯要求莱斯达公司的原股东中科中远、肖永坤、圣鸿嘉和詹演明于2008年5月6日之前按照赔偿公式向股权受让方赔偿的投资成本=8x (6 500 -2307) +52 000 x5000 =3225万元。但四位股东并未在此日期之前支付赔偿款。
厦门朗讯一怒之下,一纸申请书,将四位原股东“告”到了仲裁庭。
肖永坤、圣鸿嘉和詹演明未提交答辩意见,但中科中远提交了答辩意见。
中科中远对此答辩称:厦门朗讯作为莱斯达的股东,其投资没有任何风险,不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其均享有保底收益。这违反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享有利益的原则,从根本上颠覆了法律对于股东的基本定义。因此,赔偿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协议条款,不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公司此前提供给投资者的财务资料均是假的,老股东詹演明有意欺诈新股东,虚构了公司盈利的假象,骗取了投资人的信任,损害了新股东的利益,中科中远同样是受害者。依据我国《合同法》,依据上述虚假财务资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厦门朗讯对中科中远进行了反驳:我国《公司法》确实规定了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额承担股东责任,但这个规定是针对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并不是指股东之间的责任;“ 对赌”赔偿约定针对股东之间,与股东应该承担的股东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赌协议性质的条款在投资行为中非常常见,在法律上为达到某种条件,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款项;从目的来看,该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莱斯达公司原股东对于莱斯达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以及投资者此次投资的收益保证,即保证莱斯达在申请人投资后一年内达到申请人的收益目标。该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规定,依法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