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私募股权投资对一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从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来看,在美国、英国、加拿大、以色列和瑞典等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良好的国家,其经济、文化和法律体系上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一具有敢于创业和承担风险的文化传统;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创业企业的利益。
拥有支持型而不是干预型的政府;拥有充裕的高技术人才,劳动力市场可自由流动;宽松的税收体制;拥有较强的研发队伍,如高校或国家研究机构: ;PO市场活跃。尽管在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上,中西方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这并不妨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借鉴欧美发展经验。
从美国、欧洲大陆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路径来看,政府对PE产业的发展所起到的激励和扶持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如基础体系的建设,所以就我国而言,今后政府应该加强支持和引导,建议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宏观环境。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建设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但政策法规前后矛盾、针对性不强或模棱两可的情况大有存在。政府可在现存法律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规定,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 和《合伙企业法》等法规的补充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环境。
另外,立法需要在税收问题、投资者进入问题和退出渠道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规范。以税收制度为例,政府需要完善税收配套制度改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海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导致我国税收流失的情况。建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征收与国内企业一"样的税收。对于一些新兴行业及特殊的行业,可以实行税收上的优惠,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以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其市场的积极发展。
为鼓励私募股权投资者采取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我国也应该仿效世界各国税收立法的通行做法,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只对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征税,这样就可以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
最近,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不久即将出台,这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规政策。
2.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政策法规并未明确之前,各监管部门只能根据自己所管辖机构的特点和需要出台规章制度,从长期发展来看这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另外,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各不相同,不利于统一监管,政府应该推动市场的统一规范,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而不能形成新的市场分割。
3.健全股权登记托管体系
保护产权、减少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以及股权交易是一个合格的股权交易系统应该具备的能力,国外有许多中介机构从事股权的登记和托管业务,但我国现阶段只有两个交易所的股权托管机构。对于场外股权交易并没有股权托管场所,我国各地政府也曾成立了一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中心,但存在股权登记不健全、股份不明确等瑕疵,耽误了券商推动企业上市的进程。如果能够做到在股份制企业成立时就逐渐规范其登记托管系统,将有利于其上市运作。
4.进一步完善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退出是投资的最终目标,通过上市转让股权退出最容易得到溢价,也是最容易变现的一种退出方式,也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另外,通过股权出售是次优选择,我们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以给私募股权投资一个良好的退出渠道。
由于主板上市门檻高,对上市企业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和最低市值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标准,所以通过主板市场上市而成功退出有很大的难度,现阶段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创业板主要为新兴的、有潜在价值的公司提供资金募集渠道,我国已建立了创业板市场,这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资产规模相对小但具有很大成长空间的企业将可以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这类企业也正是我国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最主要的投资对象,这将极大地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但是创业板尚处于初创阶段,还需继续摸索其市场定位、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等各方面的发展。
中小板市场主要为管理运作良好、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公司提供融资,其在上市要求、上市审批程序以及股票交易规则方面较主板市场更低,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退出的重要途径。
但在我国深圳设立的中小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上市条件要求还是比较苛刻,上市标准更多地向主板市场靠拢,这违背了中小板市场成立的初衷。我国应该在中小板市场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如放宽企业上市条件: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股本规定、连续盈利年限进行放宽;而对于少数急需资金实施高新技术项目高技术上市公司的配股时,在配股比例要求、净资产收益率以及配股间隔期都可以适当放宽。
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在一个企业中是否顺利退出有赖于产权关系是否明确,所以产权市场的健全发展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重要因素。最近几年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并且越来越规范化,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目前来说,我国资本市场结构还比较单一 ,证券市场所提供的股权流通服务还相对较少,而未能上市交易的被收购企业在产权市场的交易中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健全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放宽产权交易的政策限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