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斯达航空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莱斯达”)是一家集民航,商务、旅游、物流、电信服务于一身的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内外知名的民航机票销售代理运营商。其前身是深圳市莱斯达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深圳,创建者为詹演明。
看好莱斯达的发展势头,2005 年10月,中科招商旗下的中科中远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中远”)斥资3500万元入股当时业务发展如火如茶的莱斯达,并获得了35%的股权。
2006年10月,中科中远协助莱斯达引入后续股权投资者,中科中远股权陆续摊薄到约30%。
第二轮融资, 莱斯达引入3家投资者
2007年4月,莱斯达引人了3家投资者一厦门朗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朗讯")、深圳世方联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世方联")、深圳市中德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太”)。这次引资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中科中远溢价转让了莱斯达9%的股权,获得股权转让价款4 700万元,收回了当初全部投资后,仍有盈余;詹演明转让了大约15%的股权;其他小股东也有一些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第一大股东仍为詹演明,股权比例为36%;第二大股东为中科中远,股权比例为20. 5%左右;第三大股东为圣鸿嘉,股权比例为16%;第四大股东为中德太,股权比例为15%左右;第五大股东为厦门朗讯,股权比例为9. 6%左右;世方联仅持股2%左右,股权比例排在第六位;最后一位为肖永坤,仅持股1%。不过,其中的肖永坤、圣鸿嘉、詹演明为关联股东。
正是这次股权转让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祸根”。各方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后续投资者的特殊权利。
第一,《股权转让协议》特别约定了投资者的回购权:自投资人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公司若不能于国内成功发行上市,则股权受让方厦门朗讯、世方联有权要求莱斯达公司或原股东(即中科中远、肖永坤、圣鸿嘉、詹演明)回购或收购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回购或收购价格为投资人实际缴付的投资额以及从实际投资之日起年收益率10%的收益,该收益率不按复利计算。莱斯达公司或原股东自收到厦门朗讯、世方联有关股权回购或收购之书面要求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回购或收购对价、收益的支付及相关L商变更。
第二,股权转让协议特别约定了“对赌”:莱斯达及原股东保证公司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6500万元(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认定)。例如,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6 500万元,原股东需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净利润向投资人赔偿相应比例的投资款,计算公式为:
向股权受让方赔偿的投资成本=8x (6500-P) +52 000 x受让方投资额该公式中,单位为万元人民币,P为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第三,公司对投资人进行了上市保证:公司及原股东保证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股份制改造工作,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0申请材料,争取在2008年6月30日前实现上市的计划。
中科p远也没有将所获得的4700万元拿走。协议约定,中科中远需将所获得的4700万元汇入莱斯达账户,或以委托贷款的形式,由莱斯达使用,莱斯达于2007年年底之前归还即可。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订立了仲裁条款,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在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