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宁光电工有限公司向荣安科技转让其所持公司的15%股权
由于公司股权纠纷及其仲裁、裁定经历了较长时间,因此1999年达成的宁光电工有限公司向以王荣安为代表的特定技术和领导班子的股权转让事宜于2004年才具体实施。
但这次股权转让资产评书占报告书一样也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这样宁夏吴忠仪表集团宁光电工有限公司(前身宁光电工厂)以超底价彻底退出浩宁达,可这30%浩宁达股权转让都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存在严重的国有资产
流失嫌疑;吴忠仪表集团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2002年吴忠仪表(000862)曾向控股股东收购吴忠仪表宁光电工公司部分经营性资产,2006年吴忠仪表集团破产,旗下的吴忠仪表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及巨额亏损带上*ST帽子,2007年宁夏发电集团入主吴忠仪表,绍寸重组改名为银星能源,吴忠仪表与资本市场彻底告别,这些资本大鳄就这样掏空了一家国企,最终使之破产。
现在我们看一下深中浩是如何退出浩宁达的。
2002年,深中浩所持公司45%股权变更为香港汉桥所有
2001年6月28日,根据汉桥机器厂提出的关于“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深中浩)、第二被申请人(宁光电工有限公司)的各方实际投资以及在合资公司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等的仲裁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1】深国仲结字第50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实际出资为人民币7997429.59元,第一被申请人实际出资为人民币1995500元,第二被申请人已以技术出资折合人民币3000000元”,由于深中浩在公司设立时存在出资不实行为,且一直未补足出资,因此“申请人香港汉桥有权向台资台同的审批部门申请杏奋胎东或增资补足注朋资本额以变更股权。”
由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与深中浩等公司的借款纠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深中浩在浩宁达有限所持有的股权。2002年8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 深中法执字第7-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香港汉桥于2002年4月9日补足了深中浩欠投入的注册资本港币662万元”,根据该院委托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广会评字【2002】第037号《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深圳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2002年7月29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深中浩与香港汉桥机器厂签订的《执行变卖和解协议》,“将深中浩在浩宁达有限实际拥有的9.98%股权以人民币450万元变卖给香港汉桥。”
2002年8月7日,浩宁达有限董事会议决议确认深中浩实际持有的9.98%股权变卖转让给香港汉桥,深中浩未出资部分全部由香港汉桥出资补足。同日,香港汉桥、宁光电工公司签署《深圳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修改台同之三》以及《深圳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三》,确认香港汉桥出资1700万元,占出资比例85%;宁光电工公司出资300万元占出资额15%。
2002年8月28日,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台作局以深外经贸复【2002】 2965号文《关于合资企业“深圳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批准深中浩将其持有浩宁达有限9.98%的股权变更由香港汉桥持有:深中浩未实际出资的其余35.02%股权,由香港汉桥补足出资后承接。
2002年9月13日,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信验字(2002)第189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为:截至2002年4月9日止,浩宁达有限收至香港汉桥补缴的注册资本7007070.41元;香港汉桥实际已出资1700万元,占注册资本85%;宁光电工有限公司原投入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15%,至此,浩宁达有限公司股东均按章程足额投入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