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变更收入确认原则的说明
(1)2007年以前收入确认方法的依据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长期工程(包括劳务),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去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公司考虑装饰施工业务工期短、工程完工进度难以准确判断、各期工程项目数量多、完工较为均衡、收入和成本结转较为均衡,以及与制造企业均衡生产、定制产品生产相类似等特点,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对装饰工程在完工时按照合同额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此外,公司考虑设计劳务在设计图纸交付建设单位之前交易能否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业务特点,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设计劳务收入确认采用完成合同法。即在设计劳务完成,相关设计图纸已经交付,取得签收单等证明时按合同总金额确认收入,同时相应结转成本。
(2)2007年变更收入确认方法的依据及收入确认方法
1)2007年变更收入确认方法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会[2006]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等与工程劳务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均取消了完成台同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中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公司将收入确认方法由完成合同法变更为完工百分比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陆续发布的应用指南和准则讲解、解释和专家工作组意见等的规定,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变更不应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对收入确认方法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在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时,无须披露影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