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人员安置费总额为人民币12277.7309万元,额外补偿金3531万元。截至2006年12月28日,甲方已支付职工606.0400万元,余额15202.6909万元,甲方负责划转到乙方。
拟上市公司(发行人)200人上限的规定使国企改制上市彻底沦为极少数人的盛宴,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三个代表之一是代表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如这种改制上市行为完全代表极少数人利益,这难道符合党的三个代表理念吗?为什么在起草《公司法)、《证券法》时没有考虑那么多国企改制全员持股遗留问题?为了上市,必须将股东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于是财富就往极少数人集中,以下是某投行人员统计的股东超过200人处理。
(1)联合化工:869人转让给19人。
(2)准东石油:2004年1月,444名,委托给16名股东;2006年9月,解除信托合同,275名员工将股份转让,将股东压缩至186人。
(3)海亮股份:2001年,转让出去。
(4)金风科技:2000年转让。
(5)九鼎新材:2000年清理,168人转让给公司;2005年,定向增发给信托公司(47人),2007年7月,信托计划终止,2007年12月发行。
(6)全聚德:1993设立时就是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托管。
(7)济宁如意:1993年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托管。
(8)华天科技:16名(一致行动协议,共同作为实际控制人)加上167名自然人股东,成立控股公司,从而控制拟上市公司。
(9)云海金属:1999年成立并改制,2003年持股会内部转让(12000元以上的股东变成直接股东,12000元以下通过持股会间接持股),102变成21人;2005年12月持股会解散,员工成为股东,2006年7月变更为股份公司。
(10)辰州矿业:统一转给另一家公司。
(11)广电运通:2002年12月由三人代48人持有;2005年1月转让给投资公司(原48人为股东,间接持股);2005年10月公司整体变更;2006年12月,投资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原48人,从而直接持股。
(12)太阳纸业:2002年,2966人转让给36名自然人。
(13)红宝丽:2004年,全部转让给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