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的买方与期权的卖方
交易由买卖双方组成的,既有买方,必有卖方。期权交易也不例外。在期权交易中,买进(buy)期权者是买方,期权买方在成交后持有的仓位通常称为多头持仓(Long Position),卖出(sell)期权者是卖方,期权卖方在成交后持有的仓位通常称为空头持仓(Short Position)。我国台湾分别称为“多头部位”和“空头部位”,香港地区的翻译则有些怪,将“Long Position”直译为“长仓”:“Short Position”直译为“短仓”。国内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期权也沿用香港的这些称谓。
期权的买方在成交时就已经支付了权利金,此后,只享有到时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权利方。
期权的卖方在成交时就已经收到了权利金,此后,到时只有必须承担的义务而没有权利。如果买方提出行权,认购期权的卖出方有义务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股票;认沽期权的卖出方有义务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买入标的股票。由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卖方也被称为义务方。
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
期权的买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选择是否行权。这“约定的时间”是有讲究的,还需进一步明确规定。期权有时间期限,过了最后期限,期权就作废了。因此,期权的买方若选择行权必须在期权的有效期内。然而,在有效期内的任何一天都可以行权还是只能在到期日才能行权,两者是有差别的。比如,保险期限为一年,但半年后即发生了火灾,保险公司随即赔付,这是有效期内任何一天都能行权的例子。
所谓美式期权(American options)是指在期权买方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权利。买方既可以在期权合约到期日这一天行使权利,也可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交易日行使权利。
所谓欧式期权(European options)是指期权买方只有在规定的合约到期日方可行使权利,不能提前行使权利。
显然,所谓的美式与欧式,是按照买方行使期权的期限来划分的,与名称中的地理位置无关。事实上,在美国也有采用欧式期权的,在欧洲也有采用美式期权的。美国的股票期权基本上采用美式期权方式,我国香港的股票期权也是美式期权。而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股票期权采用的是欧式。
国内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期权采用欧式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