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适当发行对公司来说也是有好处的,不过债券这个东西是有风险的,并不是有许多人愿意购买的,公司债券的发行对于公司来说是大事,需要股东大会进行决定。
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
股东大会就发行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2、债券利率;
3、债券期限;
4、担保事项;
5、回售条款;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
8、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2、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3、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4、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关于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以上就是问题的回答,公司债券的发行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公司债券发行时大事,需要股东们进行商定了来,公司债券发行后,对于公司来说就是双刃剑,用的好的公司的资金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对于资金的获取方式最直接的就是向银行贷款,但是有的银行不会贷给你,那么还有就是发行债券了,那么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一、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公司法》里面提到的特别决议--需要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的决议包括: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法》44条)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会决议范围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对投票通过比例有特殊规定,因此是普通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本规模大,重大的资产变动会产生较大的风险,给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带来影响,因此,本条根据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事项外,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经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为更好地保护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减少大股东操纵的情况,本条将上述事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规定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哪些
1、下列事项须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2、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类别股份、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发行本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被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要以特别决议采纳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
因此股东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可乘之机。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完善前,股东被要求的关注义务比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较严重,只有自身时刻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尽量避免此种情形发生。
此外,作为股东,并非对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有必要请求法院撤销,有的决议如果经过衡量后认为对自己的利益并没有损害的,就没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东之间关系闹僵。无人起诉的情况下, 60天之后,可撤销的决议的效力就不会再受影响。而对于内容违法的决议,则属于自始无效,即使无人起诉,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如对内容是否违法等有争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综上所述,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普通决议。但是公司的债券的发行不是小事情,需要公司的高层一起来决定是否需要。如果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也是有些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