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在现在的社会对于个人或公司信誉问题总是众说纷纭,而无论借钱也好贷款也好没有信誉的个体对方都不会借,所以出现了担保制度,所谓担保就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现在就有许多担保公司愿意为个人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对于公司担保行为在公司法里对于其股东大会决议担保的过程有何规定呢?
公司法对担保股东大会是怎么规定的?
这个要看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公司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对内担保的 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可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流程介绍
(一)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二)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三)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四)担保:与企业鉴定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五)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六)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七)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八)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九)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十)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难的问题,加之随着国民经济不断持续快速增长给与的信心都在计划设立或投资担保公司,进一步使得我国担保行业取得长足发展。担保行业涉及的业务领域较为广泛,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消费、投资、出口以及税收和财政等各个环节都能发挥其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以及信用放大的作用。
公司法对担保股东大会是怎么规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法人代表,也有股东。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就需要股东来提供,股东就是一个投资者,因此公司的利益对于股东的利益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股东有一定的权利,那公司法股东会提案权含义是什么?
一、公司法股东会提案权含义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对于3%的条件怎么理解一般有着两种看法:
1、只有达到3%这个条件才有提案权,也即3%是提案权的实质条件。
2、每个股东都有提案权, 3%只是董事会必须讨论的条件,不是行使提案权的条件。 很多人坚持第二种观点,从自然法来看,天赋权利,权利是绝对的。每个股东都享有基于其身份而派生的提案权,这种权利是股东身份权的表现之一,尽管其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但是这种条件只是立法政策而以,不是权利本身的条件。所以,提案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3%只是这种权利必须给与特别重视的条件。对此,笔者又不同的观点,
理由如下:
1、从词义上说,“提案权”的“案”字的含义应该是“议案”的意思,按照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议案是必须要被讨论的,否则就不是议案了,所以公司法103条要求董事会必须把议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这是议案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3%的条件成就的。而地98条股东建议权只是股东提案权的基础,不能是提案权。
2、从类比上说,股东的提案权和人大代表的提案权很相似。人大代表的提案权也要求有一定的人数限制的或者是一个代表团,这与每个人大代表的建议权不一样。股东一般的建议权只是股东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合理干预的权利,不能提升到提案权的高度。
3、公司法第18,54和55条的“建议”就不是第二种理解的建议权,也不是第98条所说的股东的建议权。可见这里的“建议”之是一种表达自由的体现,根本没有提案的意思。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从该条来看3%的持股比例是对股东提案资格的限制规定。
4、我们传统的观念是重实体,轻程序,我们普遍认为,权利是由“内容”够成的,只要有一定的实体内容,权利也就存在了,这种观念在我们这个权利缺失和权利被经常侵害的背景下很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同。但是我们也知道,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只能水中的月亮而已。权利不只是一项“内容”的表面,而是实体与程序的结合。 如果我们实证的来看,权利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神圣,他还需要很多保障条件,没有那些条件,权利之能存在于我们观念中,而不是现实中,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所以,我们不要以为法律上规定了某个权利就认为法律会保护我们了,我们的权利就会当然的实现,并不必然如此,这要需要一些法律的程序条件。其实即使有了那些条件,也并不必然如此,因为社会还要求我们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有正当行使权利的方式。权利,从本质上说是生活的,而不是神话的,当权利走进生活才有意义。
二、股东会提案权解读
以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议题和决议事项都由大股东确定好了,小股东只能被动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现在新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制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了这样的规定,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议题和决议事项便有了应对办法,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
此外,新法第22条还规定,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比如,a有限公司打算为其股东b提供担保,新公司法规定此事项股东b不应参与表决,但是股东b却参与了该事项表决导致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这样股东b的行为就明显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这时其他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的时候,大小股东间股权斗争激烈使公司陷入僵局的状态,股东会开不起来,董事长可能拿着公司的公章,总经理、小股东可能拿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走了,这将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针对此种情况,新法183做了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款一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介绍了公司法股东会提案权含义,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我们知道公司的发展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发展的时候公司就需要融资再融资的过程,也就是需要股东来进行投资资金,所以股东有一定的权利来决策公司的发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