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股价远低于转股价时,发行方可以通过下调转股价来促使可转债投资者转股。那如果正股价远高于转股价,而投资者觉得正股也有投资价值,想继续持有可转债,既有债券保底,又能享受正股的上涨幅度。此时如果发行方急需转股,是不是就没办法了?当然不是,发行方再放一大招:强制赎回条款。
名称有强制两字,通常都不会是啥好事,但这次错了,这是可转债投。”
资者收获的季节到了,笔者每次看到“强制赎回条款”这几个字,就仿佛听到点钞机“哗哗哗”作响的美妙声音。因为一旦出现强制赎回,投资者和发行方一方兑现30%以上的利润,另一方也不用还钱,真正的双赢实现了。
没整明白?直接来现成的,看看民生银行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发行人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再通俗一点,股价在一定周期内已经远远超过约定转股价的130%,可转债价格也在130元以上了,要么赶快转股或者卖出可转债,要么被强制以100元加点利息卖还给企业,二选一如果可转债价格在130元以上,注意上市公司随时可能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当然也不必过分紧张,通常从发布公告到政府批准冉到明确强制赎回的具体日期,前前后后要耗时1个月左右,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从容操作。可惜的是,过去在可转债强制赎回发生后,总有极少数可转债投资者到期后被自动强制赎回。明明可以130元以上的市场价卖出,结果却只拿到101元左右,只能哭晕在厕所,怨不得别人!
最后强调:强制赎回条件满足后,不需要开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只要政府职能部门象征性批准就行,发行方就能直接发布公告实施强制赎回。
而“下调转股价条款”那可是要“过五关、斩六将才能通过,由此可见发行方对“强制赎回条款”这个“亲生儿子”那是真爱,对待“下调转股价条款”这个“干儿子”就要看心情了。特别提醒:这两个条款发行方有权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