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可量化的退市标准过于单一,并且还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操控留下了空间。长期以来,我国股票市场退市制度中可量化的指标只有“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这一项,其他指标基本不可量化,几乎没有可操作性。更为严重的是,这一可量化指标经常被上市公司管理层借助“报表重组”来规避,有学者将其归纳总结为“二一二”报表重组法则,即连续两年亏损后,接着整出一个年度的赢利,然后再连续两年亏损,再整出一个年度的微利,如此循环往复,可以做到“死不退市”。据统计,目前这类长期亏损但又没有达到“连续三年亏损”退市条件的公司至少有四五十家。
中国股市退市标准存在哪些弊端?
第二,不可量化的标准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除“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这一可晕化退市指标外,其他指标都是不可量化的,界定得不够明确,基本没有可操作性,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率偏低的重要原因。
第三,退市标准过于宽松,与上市所要求的严厉标准并不对称。考察成熟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我们发现,其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互呼应,有什么样的上市标准就有什么样的退市标准,几乎完全对应。反观中国股市,退市标准和上市标准几乎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