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GAAP和IFRS下,财务报表的合并都是由实际控制权来决定的。如果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必须被纳入报表的合并中。在IFRS下,决定控制与否的是母子公司的实质关系,并一定是实际的股权份额或投票权的比例。而在美国GAAP下,当母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不管直接的或是间接的),就可以认为是具有控制权。这里有两种例外。
财务报表
会计研究公告(ARB)51号指出,在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能力存在显著质疑的情况下,多数投票权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构成控制。这个公告还指出,在一些情况下控制权是通过不涉及投票权的安排来达到的,也就是所谓的可变利益实体(VIEs)。在存在VIEs的情形下,获取多数经济回报或承受多数损失的投资者需要实施报表合并。两种会计准则对于合资企业的报表合并的要求不同。对于共同控制的情形(即实施共同控制的合同义务存在时),IFRS允许使用比例法或权益法进行合并;而美国GAAP则只允许使用权益法,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