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美国这样发达的金融中心都有监管漏洞,香港也不例外,但相对于内地的证券市场而言,无疑还是有许多值得投资者关注的地方。
一、金融服务业愈趋重要
2005年,香港金融服务业(包括证券、期货及外汇经纪、基金管理和投资及控股公司等)占本地GDP的3.4%,而且增长速度还相当快,与1996年的1.4%比较,增幅便超过一倍。由此可见,金融服务业在香港经济中正扮演愈趋重要的角色。
香港的金融服务市场由多个不同界别组成,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及期货业,以及多个为这些主要界别提供服务的行业。金融服务业的监管也由多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分担,譬如证券及期货市场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业由金管局负责监管,而保险业的监管就由保险业监理处负责。
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对象较广,被证监会监管的主要为三个类别:第一,中介团体,如经纪行、投资顾问及投资银行家。他们必须遵守相关的操守及财政状况规定才能经营其业务;第二,证券发行人,包括上市公司及投资基金。他们必须遵守若干披露及其他监管规定才能向投资大众出售证券;第三,由证监会直接监督的市场营运机构,如香港交易所。
二、证监会成立背景
香港证监会于1989年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简称《证监会条例》)成立,而其后《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事实上,证监会成立的主要原因似乎是1987年的股灾。那次股灾不但导致香港股市及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停市四日,而且暴露出当时的监管架构的弊端。
股灾之后,香港当局成立了以戴维森( Ian Hay Davison )为主席的6人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研究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及机制、探讨有关的改善措施,以及如何避免重现1987年10月股灾时的混乱情况。该委员会的报告建议在公务员架构以外,成立一个法定机构,那就是现在的证监会。
尽管证监会须就其职能上的表现接受政府问责,但它是一个在公务员体制以外营运的独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监会的营运经费直接来自股票市场交易的征费或向市场参与者收取的费用,而证监会在过去10多年并没有要求政府拨款。
三、监管职能
证监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法定目标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而与监管中介人相关的职能包括:制定发牌准则,审批牌照,监察持牌人的财政稳健性及遵守所有相关法规,就持牌人的失当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纪律处分及检控。
证监会要求申请牌照者须有良好的品格及诚实可靠。取得牌照要先通过资格考试,确保牌照申请人的知识与技能达到基本的水平。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罚则,循简易程序定罪,无牌执业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除了法例及守则外,证监会都以指引及通函的方式协助业界遵守及认识政策和规例。这些守则及指引都是以原则为本。金融是瞬息万变的市场,采取这个方法,可以让监管更灵活,并且紧贴市场发展。由于投资产品日益复杂,除了监管者要不断更新监管知识外,中介人也应掌握行内最新知识。
四、违法者仍为少数
要维持一个健康的市场,适度的监管是必须的。恰当监管可增加公众信心,说到底对整体行业也有好处。
大部分市场人士均是守法的,他们愿意遵守法规,而证监会的角色是协助及指导他们合规。而中间这一层,称之为机会主义者,他们往往为了寻求一己利益而利用监管上的灰色地带达到目的。这类人可以说是“边缘分子”,他们犹如“踩钢线”一样,在灰色地带中游走。对付他们,证监会恩威并施。一方面,提供诱因鼓励他们守法;另一方面,必须确保规例具备阻吓作用,令他们明白违法将导致严重后果。
最顶层就是那一小撮的违规分子。针对最顶层这一小撮人,证监会致力打击他们的违法行为。因此,虽然他们只属少数,但却占去了很多的资源。另外,须强调的是,再好的监管也不能完全杜绝违规者犯事。
最顶层不守法分子,比例虽小,但经常会制造庞大的反对声音,如投诉条例不合时宜或把自己说成为受不公平对待。如果市民不了解,便会影响监管者的公信力,以及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因此,证监会需要与市民及传媒保持沟通,让大众了解证监会的工作。
五、“以投资者为先”的监管理念
香港证监会的理念是“以投资者为先",即是在执行职能时,要先考虑投资者利益。证监会主要有三个工作内容:监管、促进及教育。
第一,在监管方面。在履行监管职责时,采纳了先考虑投资者利益的这个理念。在确立及维持监管环境方面,目标是要在以下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一方面便于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有效率运作及持续发展,而另一方面则同时为投资者提供足够但非绝对的保障。在考虑应实行怎样的监管规例时,则会密切留意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规则及规例,以确保监管环境具备相当的水平。
在执行监管法规方面,目标不是要找出及检控所有轻微的违规情况,而是要对不当行为选择性地做出制裁及采取执法行动,藉以鼓励合规及良好的业务操守。在遇到最严重的违规或诈骗个案时,为了维持整体市场的水平及保障投资者,将禁止违规人士继续营运。
香港证监会在监察中介入方面,采用的是风险为本的取向,同时鼓励持牌法团维持和提升本身的水平。
证监会的其中一项主要监察方法是现场视察:例行视察旨在评估券商的一般合规状况;在主题视察中会选取一些业务类似的券商,进行视察;特别视察则针对被视为对客户或市场构成严重或实时风险的个别券商。这些视察会协助证监会了解市场发展及是否存在监管漏洞,以便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在促进方面。虽然监管为证监会主要工作之一,但促进市场发展也极为重要。为了更了解市场需要,证监会一般会进行相关团体的意见调查, 2006- -2007年度的调查发现,相关团体认为香港证监会是亚洲最佳的证券监管机构,并认为香港证监会多项计划对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发挥正面作用。
有效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成功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支持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持续发展方面所担当的角色。因此,香港证监会在执行监管职能及研究市场发展与监管改革时,会致力在创新与适当水平的投资者保障之间谋取平衡。
在考虑新产品,尤其是结构性产品的认可时,会先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如能提供更多的产品,将会对投资者有利。但证监会认为,其责任不是建立一个无风险的市场,而是使创新的投资产品在获得认可出售给投资者前,促使管理公司及分销商必须做出恰当的披露并设定良好的管理及监控措施。
第三,在教育方面。香港证监会让投资者获得充足的资料和对金融产品具备知识,以保障投资者避免因诈骗和不良操作方式而招致损失。如向公众讲解他们作为证券及期货市场上的投资者的权责。教育投资者,使他们能够做出有根据的选择,尤其是在新产品、结构性产品或可能出现潜在诈骗的范畴。提醒投资者需对其本身的投资决定负责。特别是,投资者应谨慎考虑其承受风险的能力,并从可供选择的产品中挑选最能符合他们的风险状况的投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