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红比例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首先看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话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建议:先行查阅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约定。
(二)如何确认公司否有分红?
自我维权方式:如果股东之间关系仍正常,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直接查询公司盈利情况。
诉讼形式:起诉股东知情权之诉。
(三)在未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能否通过诉讼的形式直接要求公司分红
必须要有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有可以分红的盈利后,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分红比例、分红时间进行分配。分红前召开股东会,就分红事项作出决议,(就分红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系法律要求的分红前的必要条件)按照股东会决议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例外情况: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解读:在证明股东压迫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诉讼分配,但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公司法四刚刚新增)
小股东怎样才能打赢利润分配的诉讼?
目前对股东压迫的认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操作难度非常大。
一般需要认定大股东存在关联交易,公司无法作出决议等情况。
至于何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列举了如下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可供参考:
(1)为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指派的人发放高额薪酬、优厚福利,变相分配利润;
(2)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使用,变相分配利润;
(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
(4)其他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
(四)无法就分红事项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救济办法
1、转让股权(风险:股权价值不明,可能会损失部分利益)
2、请求公司回购股权(限制: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五年均不分红为前提)
3、强制解散公司,行使剩余财产取回权(按照目前公司状况,不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第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
第二,出现了公司僵局,例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虽然能够召开股东会,但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或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三,上述困难无法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或者公司减资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的,股东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解散公司目前难度很大。
建议: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就分红事项作出决议,不管能否通过均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书面保留,为出现公司僵局做好证据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