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中同股不同利,而是如何限制出资不足的股东的分红权。
咱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规定,公司要想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这下,答案很明确了,要想限制出资不足的股东的分红权,需要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以限制其分红权。
可以看出,这个限制权利属于公司自治范围,法律将限制股东权利交给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司法不会随意介入。
反过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自行决定限制出资不足股东的分红权,法院是不会支持。还有的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限制股东分红权,同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